郑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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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

作者:郑烨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314次举报
2015-10-20

案情:江某于2012年去世时留下位于景德镇市某路段的一栋私房。江某三儿子认为,该房屋应按法定继承归兄弟姐妹7人共同所有。江某大儿子认为,房屋该由其一人继承,归其一人所有,理由如下:1991年江某及江某妻子签订了一份遗嘱,遗嘱列明:大儿子将负责江某的生活起居及百年后事,房屋归大儿子一人继承。江某二儿子认为,房屋该由其一人继承,理由如下:2000年,经江某及江某之妻协商一致决定,待江某及其妻死后,该房屋由二儿子继承,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该房屋该由谁继承?如何继承?

一、继承顺序及继承方式

1、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之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2、遗产按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3、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二、遗嘱与遗赠的区别

1、接受遗产的主体不同:受遗赠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或国家,但必须不是立遗嘱人的法定继承人;而遗嘱继承人只能是自然人,并且必须是法定继承人。

2、权利的行使方式不同:受遗赠人只有在知道受遗赠的两个月内明确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时才视为接受,否则视为放弃遗赠;而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处理前,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的视为接受继承。

三、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扶养协议

1、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

遗嘱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依照被继承人生前设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受扶养的公民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受扶养人将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协议。

2、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抗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3、遗嘱包括: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是由遗嘱人经国家公证机关办理的遗嘱,即经过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认可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书面遗嘱。公证遗嘱须为书面形式,有遗嘱人签名或盖章,须一式两份,一份由遗嘱人留存,一份由公证机关保存。

自书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亲笔所写的遗嘱。

代书遗嘱,是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并由他人代为书写制作成的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录音遗嘱,是指以录音磁带为载体记录遗嘱人处分其遗产的口述语言的遗

嘱。经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由遗嘱人亲自口

述遗嘱的全部内容。录音遗嘱制作完毕后,将录音遗嘱的磁带封存,并在封面上

由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然后,由遗嘱人交给见证人保管。录

音遗嘱必须在制作遗嘱的见证人和继承人到场的情况下,当众启封。

口头遗嘱,是指遗嘱人口头表达并不以任何形式记载的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不能以其他方式设立遗嘱的,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

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在存在数份遗嘱且内容相抵触的的情况下,原则是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是,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形式的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在存在数份公证遗嘱的情况下,以最后的公证遗嘱为准。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4、其中,代书、录音、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案情分析:

本案中,被继承人江某订立书面遗嘱,内容合法有效。当出现两份自书遗嘱时,应以后订立的遗嘱为准。因此,江某的遗产应按照2000年的遗嘱内容依法被继承,即由江某二儿子继承。但是在本案中,2000年的遗嘱因没有被继承人即江某及其妻子的签名,因此这份遗嘱依法不成立;然而该份遗嘱却有江某各个子女及两名以上见证人的签名,在庭审中,江某二儿子出具了见证人的证人证言,接受了法庭的询问,最后依法认定该份遗嘱合法有效,系江某及其妻的真实意志表示。虽然,最后二儿子继承了该房屋,但是本案却是一波三折,为了更好的防范法律风险,自书遗嘱别忘了属上签名;代书、口头、录音遗嘱一定要有两名以上见证人签字,并附上身份证复印件、住址等详细信息。

郑烨律师:中共党员,江西省“青年之声”维权服务联盟专家团成员,江西省女律师民法典宣讲团成员,婚姻家事高级高级研讨会成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西-景德镇
  • 执业单位:江西华镇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60220********1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人身损害
江西华镇律师事务所
1360220********11 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