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方为确认股权转让后目标公司配合股东名册变更、公司章程修改事宜,往往要求目标公司作为后续事项的配合主体。
那么,若目标公司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对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影响呢?
笔者罗列了司法实践判例供参考:
裁判主旨 | 案例 |
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转让方已向受让方移交公司公章及重要业务合同,应视为受让方已实际控制公司、合同已切实履行;股东变更工商登记仅是附随义务,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受让方仍应向转让方支付相等于股权转让价款的损失赔偿金。 | (2012)深中法商终字第563号 |
新股东得到其他股东认可并开始履行股东责任、承担股东义务,即使未工商登记,内部关系上,即可认定其股权转让已经完成,只是在外部关系上,不得对抗外部第三人(受让人)。 | 案发2008年,载《公司登记疑难案例解析》一书第67页 |
工商过户登记仅为所有股权转让的公示方式,并非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要件,未经工商登记并不能认定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协议双方仍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 | (2008)开民初字第134号 |
承前所述,笔者认为:
第一,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实际上是公司内部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股权转让合同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并签名或盖章后即成立,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倾向于保护外部第三人的关系,属于合同的履行问题。笔者认为,工商变更登记属于行政确认行为,具有公信力、对抗力及确认力,但不具备创设权利的作用,旨在宣示股权的归属。故而,是否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不对合同生效与否产生影响,工商变更并非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要件。
第三,但值得一提的是,虽然工商登记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生效与否,但为了保护市场交易稳定及工商登记的公信力,工商变更登记具有对抗力(公司法第32条),即“一股二卖”后,已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的后买受人可能最终获得股权。不进行工商登记还可能导致当事人违约及对抗第三人效力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