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大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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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咸宁专职律师执业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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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

作者:李大龙律师时间:2019年07月1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78次举报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根据上面两条,实践中对违法约定试用期的,劳动者有两种救济方式:一,要求公司按照试用期满工资标准补足工资;二、要求公司按照已经履行的试用期,按照试用期满月工资标准支付赔偿金。
例:张三入职A公司,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合同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每月工资2000元,转正后每月工资3000元。根据第一种救济方式,如果张三已经履行了5个月的试用期,他可以要求公司按照转正公司补发违法已经履行的试用期工资(劳动合同期限2年,根据法律规定试用期最多两个月),每月1000元。 根据第二种救济方式,其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已经违法履行的试用期三个月,按照转正工资3000元每月,支付赔偿金,3000*3个月=9000元。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部分企业与劳动者只签订试用期合同而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以为这样可以逃避法律义务。根据该条规定,仅约定试用期的,相当于没有约定试用期,与劳动者签订了一份短期的劳动合同,而短期的劳动合同对企业是不利的,存在如下风险:一,期满后容易支付经济补偿金;二,劳动者比较容易与企业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比较容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而增加企业的用人用工成本;三,没有约定试用期,对员工没有进行试用考核,存在用人风险。


李律师自2011起一直从事法律服务工作,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工伤等案件办理,联系电话1816...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咸宁
  • 执业单位: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1220********9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法律顾问、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