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大龙律师 时间:2019年09月04日 44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08年原告某银行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向被告名下银行卡转账十几万,但被告之后一直未还款,于是原告将被告起诉到法院。分析案情后,本律师提出了自己的代理意见,尽管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正规的贷款合同,也办了所有贷款手续,但是该借款并非被告自己的真实意思,所有的贷款签字均非被告本人签字,手印也非被告本人所捺,原告也为提交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关款项并非被告所用,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全部驳回。经过漫长的鉴定,所有签字、指印均非原告的,一审法院采纳了我方的意见,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正常的民商事行为中,定要切记,涉及到签字、捺指印时一定要确定系当事人本人或者有正常委托手续的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