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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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昆山)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加盟维权交通事故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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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维权案例1:要求返还加盟费获支持(上海法院)

发布者:从振律师|时间:2019年06月10日|分类:加盟维权 |44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详细情况

原告与被告签订《运营商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涉案合同),原告成为了被告的三级运营商,并缴纳了加盟授权费,取得了授权昆山市周市镇范围内的经营权,合作期限三年。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对被告授权范围内的昆山市周市镇区内进行了商品开发,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被告一直未履行支付原告既得利益的义务。原告作为被特许人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使用被告的相关经营资源,即在被告的指导下使用被告提供的平台,推广平台服务,取得商户在平台注册的推荐费,以及消费者购买服务和商品支付费用的提成。但被告没有取得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没有向原告提供稳定的平台服务,使原告签订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后被告告知原告其因资金链断裂无法继续经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平台已经正式关闭,至今无法运营。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同时根据合同约定,如被告没有能力继续履行协议约定的职责的,原告可以解除合同,并无需承担责任。2016年7月20日,原告曾向被告提出解约并退款的申请,被告同意,但表示资金困难,至今未予退款。此外,根据被告发给原告的收益分配确认表以及原告依据后台数据和提成比例计算,原告尚有可得利益5308.76元,亦要求被告支付。

法院在审理后,支持了原告的所有诉请

2、律师点评

被告有严重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产品供应或产品质量出现重大事故、没有能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的,原告可解除合同。

被告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不仅构成根本性违约,且已在客观上导致原告无法通过合同履行实现其缔约预期,故可以认定被告的违约行为致合同约定的原告单方行使解除权之条件成就。

加盟授权金的性质是被特许人在一定期限使用特许人资源的对价,特许人违约,应当返还。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及时获得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

3、建议或意见

加盟者应搜集并保留特许人违约的证据,并及时起诉,避免证据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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