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富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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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死刑辩护经济犯罪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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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重大交通事故案件辩护词(事发贵阳息烽久长路段)

发布者:覃富军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交通事故 |2238人看过

案件描述

辩护词

审判员:

贵州红枫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吴XX委托,并指派我所覃富军律师作为吴XX涉嫌交通肇事案的第一审辩护人,并依法参加今天的一审诉讼活动。为履行辩护人职责,辩护人通过庭前会见犯罪嫌疑人和认真查阅案件卷宗。结合庭审查明的情况,辩护人认为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XX犯有交通肇事罪,该指控定性准确,辩护人对此没有异议。但是纵观全案的事实,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吴XX具备从轻、减轻的事实情节,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从案件事实方面,有如下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一)吴XX在交通事故现场积极抢救伤者,并具有自首情节。

吴XX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并不是选择交通肇事逃逸,而是积极抢救伤者。在交通警察管理部门处理好交通事故现场后,现场并没有对吴XX本人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但吴XX在回到贵阳三桥出租房几天后能够自动到贵阳市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的情节,且在公安部门的调查中积极配合公安部门。

(二)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纯属天灾,且存在着诸多不可预见的原因。

根据筑公交认字[2013]第00012号事故认定书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的现场描述“2013年3月15日12时20分许,吴XX驾驶的川R22681号中型仓栅式货车由贵阳往遵义方面行驶,当天行至兰海高速1299公里+150米处时,撞上因前方发生交通事故道路堵塞等候通行停驶于慢车道内的------”。由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我们可知,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事出有因,即是因为高速公路的道路前方发生了道路交通事故并且堵塞了前方的道路,被告人吴XX避让不及与前车发生追尾。

根据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显示,事发兰海高速1229公里+150米处系长斜坡、转弯路段,且当天路面潮湿,大雾天气。正是因为这样的恶劣行车环境,导致了前方路段因发生交通事故而堵塞。前方道路的事故堵塞及当天大雾的笼罩,导致了后方往遵义方向行驶由被告人吴XX驾驶的川R22681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在并未超速行驶的情况下撞向前方停在路上的矫车。

本次交通事故川R22681号的驾驶员吴XX在并未超速行驶,且大雾天气、道路湿滑、前方高速公路因交通事故有车停靠等诸多不可预见的因素的情况下,因驾驶员吴XX轻微过失,而发生了交通事故。

(三)驾驶员方成礼,驾驶员冯德坤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也有较大的过错。

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系高速公路上前一个交通事故引发后一个交通事故,且系多车在高速公路上连环相撞。所以说,我们事实上很难从客观上对本次交通事故责任做出一个比较公正的认定。我们权且

按照筑公交认字[2013]第00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的事实“----当事人方成礼应承担皖AM816F号车乘客马X受伤、方XX受伤和皖AM816F号车前部、川R22681号车尾部损坏的全部责任及贵CP7275号车乘客翁XX死亡的次要责任;当事人XX应承担贵JK0865号车、渝B2V382号车、贵A01288号车和川R22681号车左侧损坏的全部责任及贵CP7275号车乘客翁XX死亡的次要责任-----”。所以说,驾驶员方XX,驾驶员冯XX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也有较大的过错。

二、从法律上,被告人吴XX有以下减轻处罚的情节。

(一)被告人吴XX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故,请求法庭从轻或者减轻对吴XX的处罚。

(二)被告人吴XX系初犯,应当从轻量刑。

被告人此前没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也没有受到过任何刑事处罚,此次交通事故的起因应当归咎恶劣的行驶环境和以上谈及的诸多不可预见的因素,被告人吴XX主观并违法故意。被告人法定刑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属于较轻犯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9号文)精神,应当从轻量刑。

(三)被告人事发后认罪态度很好,有悔过自新的意愿。

首先、事故发生以后,被告人立即停车,并在事故现场附近等待交警部门处理;

其次、如实交待案情,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被告作的笔录自始至终基本没有变化,为公安机关及时处理案件提供了准确的事实依据。

再次、表示认罪并真诚悔罪,事发后被告多次表示认罪、悔罪,在庭审现场,被告人再次表明了自己的上述态度,应当是真诚可信的。

所以,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第3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故辩护人认为应当从轻对被告人吴XX予以量刑。

辩护人在会见被告人吴XX的过程中,他不止一次的表示自己的歉意和悔恨,今天在庭上再次表示真诚悔过,本辩护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吴XX在法定刑内处以较轻的刑罚并给以缓刑,这样足以对其起到教育和惩罚的作用。

此致

贵州省息锋县人民法院

辩护人:贵州红枫律师事务所

覃富军

201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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