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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反不正当竞争高新技术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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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案四年虽被判罪却未获刑:道阻且长,终到彼岸

发布者:邱戈龙律师|时间:2019年10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186人看过


审案四年虽被判罪却未获刑:道阻且长,终到彼岸

(获罪不判刑:历时四年的最终胜利)

 

 

导语:

 

2015年1月14日对冯某来说是特殊的一天,从这一天开始,他身陷官司漩涡,不得不拿起法律武器,踏上漫长的斗争之路。直到2018年12月25日,他的案件才彻底宣告结束。

 

著作权“疑云”

 

2006年7月16日,李某瑞开发完成线切割数控软件,2007年12月14日取得国家版权局制作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2008年1月31曰,李某瑞(甲方)与被告人冯某(LT公司法定代表人,乙方)签订经销代理协议,双方约定在2008年2月1曰至2013年1月31曰期间对线路板生产销售进行合作,约定甲方对线路板内程序和密码拥有所有权和知识产权,乙方不得对甲方的产品和系统进行篡改、修改,且在经销产品中不得对产品进行仿制和复制。

 

2013年12月至2015年1月期间,被告人冯某以营利为目的,委托他人将李某瑞的芯片程序进行破解,后重新制造控制卡600余张并予以销售,并将线切割数控软件放于LT公司网站供客户下载使用,非法经营数额100余万元。2015年1月13日,公安机关在LT公司内现场查获未出售的上述控制卡508张。经鉴定,上述查获的控制卡内芯片程序与李某瑞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芯片中存储的数据完全一致,被告人冯某经营的LT公司网站上的线切割数控软件与被害人李某瑞的线切割数控软件在文件目录个数、文件内容存在实质性相似。

 

被告人冯某归案后曾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推翻以前供述,辩解其与李某瑞合作期间,为软件完善提供了改进思路、测试设备等,因此,其对涉案软件也享有著作权。公诉机关认为其供述与客观事实不符,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提起公诉。2015年1月14日,冯某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法院对冯某进行取保候审。

 

律师的天职是为有需要的人辩护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黄雪芬律师接受了冯某的委托,成为其辩护律师。案件审理期间,黄雪芬律师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首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某瑞是该程序的著作权人,冯某和李某瑞之间的合作协议对版权的约定明确不包含升级和改进版本,被查扣的控制卡的软件版本是2010年、2012年的版本,在两人合作期间产生了涉案epcsl芯片中的程序,冯某对此提供了技术解决方案、检测设备、人员配置,使该软件从不具有商业性到可运用于商业,因此,冯某也是该程序的著作权人之一。李某瑞提供的源代码包含DDA插件、IP核,不排除该部分具有开源性的可能。其次,公诉机关指控的已售部分无法判断是正版还是盗版,且查扣的控制卡中部分是半成品及废品,不应当被认定为侵权产品,因此,数量上达不到定罪标准。最后,冯某后续的销售行为以LT公司名义进行,故即便构成犯罪也应当属于单位犯罪。

 

漫长的法律斗争之路

 

从2015年1月份开始,冯某的案件展开了长达近四年的审理历程。期间进行了资料的收集,证据的核实,以及控制卡的鉴定等一系列的工作。2018年12月25日,法院对案件做出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冯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罚

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并上缴国库)。

 

二、暂扣的侵犯涉案作品著作权的控制卡,供犯罪所用的电子

线路板母板、编程器等物品予以没收。

 

三、冯某虽被判侵犯著作权罪,却没有被处刑事处罚,这无疑要归功于黄雪芬律师。不管道路有多么漫长与艰难,资深的律师始终会为其委托人保驾护航,风雨无阻,并带领其走向光明的彼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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