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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反不正当竞争高新技术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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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果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发布者:邱戈龙律师|时间:2019年10月17日|分类:刑事辩护 |128人看过


方果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无罪!四被告全案撤回起诉,侵犯著作权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关联性侵犯著作权罪无罪案亮相!长昊商业秘密律师团孜孜不倦,黄某无罪免于牢狱之灾十九大后迎来了软件著作权保护的新高潮 长昊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为了“无罪”也是拼了「独家」侵犯著作权罪首例无罪,谢某被逼到绝境,关键时刻长昊商业秘密律师团半路截胡,案件以不起诉结束侵犯商业秘密罪涉案11人,长昊商业秘密律师团据理力争,全案无罪传为美谈两高工作报告:刑事案件法院判决无罪率万分之五,看长昊如何赢得这场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案终于等到你,FG公司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涉案11人全案无罪快哉!长昊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团再创无罪新高度,张某军无罪被释放全力以赴助力张某民打赢侵犯商业秘密罪案,邱戈龙率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团旗开得胜,全案无罪。


 案由: 2012年8月,FG公司与深圳市ZG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G公司)合作研发、生产、销售网络播放器,由FG公司负责方案设计、软件研发和运营维护。FG公司在字芯芯片的基础上进行二次开发研发生产出P6网络播放器,并租用网络服务器平台支撑客户端运行。2012 年8月至9月,ZG公司和FG公司共向深圳市DY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Y公司)销售P6裸机4000台,DY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679800元,ZG公司支付FG公司开发费80000元。DY公司将P6裸机进行包装后以A5型号对外销售。在P6网络播放器研发、生产销售过程中,FG公司的全部人员都参与其中。

 

  案件经过:2013年3月13日,AMD公司和WL公司向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报案。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依法立案后,先后委托多个司法鉴定所和鉴定中心对控方单位的技术软件的同一性、非公知性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果表明,FG公司的多款软件与AMDWL公司存在实质性相似,具有同一性。2013年8月30日,经深圳市中衡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AMD公司和WL公司共同拥有的“网络高清播放器应用软件”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602万元。2013年5月16日,孟某、黄某阳、张某军、杨某龙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孟某、黄某阳、杨某龙、张某军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 十九条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就这样,刚刚成立一年余的FG公司遭受了致命的打击,公司所有人员锒铛入狱。


  案由:2013年3月13日,被害单位AMD公同和WL公司向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报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孟某、黄某阳、杨某龙、张某军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件经过:被害单位深圳市AMD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MD公司)与上海WL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WL公司)系关联公司,主营网络播放器的研发销售业务。2012年5月开始,AMD公司副总经理张某芳伙同软件开发部经理被告人孟某、WL公司研发总监王某、吕某龙、倪某发、AMD公司市场部经理被告人黄某阳软件工程部经理被告人张某军等人密谋成立深圳FG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FG公司)。2012年5月开始,黄某阳、王某、张某芳、倪某发,AMD公司软件开发工程师杨某龙、张某军、吕某龙、孟某、谢某通张某民等人先后离职并到FG公同任职,且孟某、黄某阳、杨某龙等人还携带了被害单位部分服务器端软件源代码和客户信息等资料。

   

  2015年5月27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回上述被告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起诉,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同意撤回起诉。

  十九大后迎来了软件著作权保护的新高潮 长昊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为了“无罪”也是拼了

 

 案由:公安机关以侵犯著作权罪立案,在侦查阶段将罪名变更为侵犯商业秘密罪,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突破重重困难,历经两年,最终实现了全案取保候审、全案不起诉的好成绩。

 

 案件经过:被告人孟某、黄某、张某、杨某于2013年5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3年6月21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有侵犯商业秘密罪,经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3年9月11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经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4年4月1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后于2014年10月15日由南山区人民法院决定,继续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并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2015年5月27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回上述被告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起诉,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同意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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