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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关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与海关合谋行为确定

发布者:邱戈龙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刑事辩护 |13430人看过

一、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非罪认定中的问题

(一)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客观行为的认定

走私行为,从形式来说,是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从实质上来看,对于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来说,是破坏国家对外贸易秩序;对于国家没有禁止进出境的一般货物、物品来说,是破坏国家税收(主要是关税)秩序。从走私人的角度看,其走私一般货物、物品,就是为了逃税。当然,从形式上看,无论走私何种物质,都无外乎通关走私和绕关走私。不过,法律规定的还有间接走私和后续走私,这两种是准走私,后面祥述。下面论述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两种表现形式在实践中的具体表现方式。

1.通关走私普通货物、物品

通关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是指行为人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但采取伪报、瞒报、伪装、藏匿等欺骗手段,瞒过海关的监督、检查,运输、携带、邮寄普通货物、物品的行为。通关走私,从表面形式上看,好像没有躲避海关的监管,实质上是采取了欺骗手段,蒙蔽了海关人员。无论行为人采取何种欺骗手段,根本的一点就是其报送海关的材料与事实不符。实践中,走私分子采取的欺骗手段很多,下面是主要的几种:

(1)伪报

伪报是指走私分子在货物的品名、数量、价格、贸易性质等方面在报关时进行虚假申报。一是伪报价格。伪报价格是指把货物实际交易价格报低。我国关税一般是从价计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也是从价计征。所以,把货物价格报低,就可以少缴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如香港金山企业公司进口价值3879万元的胶合板,原价436美元/立方米,伪报为200美元平方米,每件1000张伪报为700张,这样可偷逃关税488万元。此案被宁波海关查获。二是伪报数量。伪报数量是指把货物实际交易数量报少。无论是从价计征还是从量计征,伪报数量都可以少缴税款。三是伪报货物品名。伪报货物品名是指把实际交易的货物伪报成他种货物,也就是把高税率货物伪报成低税率货物。1997年夏,原济南海关副关长高某认识了港商李勇健,二人交住密切。1998年8月,高某、李勇健找到浪潮通讯电子有限公司合谋进出口传呼机成套散件(税率25%),但伪报成集成电路(税率6%)以降低报关费用。9月12日第一次进货时,高某亲自去机场接货,刘某受高的指使第二次去接货,使货物顺利通关,经查该货价值人民币19867110.3元,偷逃关税3019800.9元。后案发,高、刘二人被捕,李勇健在逃。伪报货物品名也存在将价格高的货物伪报成价格低的货物。例如北京首都机场海关1998年10月查获了第一起无线通信基站走私案。货主向海关申报为电工柜,单件价值100多英镑。海关人员对此虽有怀疑,但因对高科技产品的发展了解不多,无法判断,已放行数次。后在技术人员和专家的协助,终于查明是用于无线通信的基站,单价价值数千英镑;仅此一,可偷逃关税数百万元。

(2)瞒报

瞒报是指少报通关货物种类,也即走私分子以实际申报的货物来掩藏要走私的货物。实际申报的货物并不是走私分子想要的,其目的货物是走私的货物。例如,广东黄埔海关曾经破获了一起以瞒报的手法走私汽车案,货主报关是“浮众石”。缉私队员打开集装箱的门。搬开挡在门口装满浮水石的编织袋,发现里面藏着奔驰、本田等小轿车,共30辆,案值1000余万元。又如厦门海关曾在漳州港查获走私进口2个集装箱共12部旧“丰田”、“公爵”等汽车案。1998年6月12日,漳州市鹏威实力木制品有限公司以三资企业进料加工形式向厦门海关下属的漳州海关申报进口榉本原木及胶合板共计5个集装箱,该批货物从香港启运。海关对该批货物进行重点查验时发现,其中有2个集装箱在卸下外层遮掩的少量胶合板后,里面夹藏了12部经切割拆卸的二手小轿车,其中有10部“丰田”轿车、2部“公爵”轿车。

(3)与海关合谋

这种情况是指走私分子与海关工作人员合谋,采取不报关而利用海关工作人员的特权进行通关走私。例如1997年夏,原济南海关副关长高某认识了港商李勇健,二人交住密切。1998年春,高、李二人合谋从香港空运575只瑞士高档手表至济南入境,受高某指使,海关调查处副科长刘某明知该批货物未办理任何报关手续,却予以放行,经查该批手表价值人民币1774746.24元,偷逃关税76349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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