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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反不正当竞争高新技术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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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务中侵犯著作权罪的量刑标准

发布者:邱戈龙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知识产权 |695人看过

本文主要介绍司法实务中侵犯著作权罪的量刑标准。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企业已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著作权既是企业的竞争优势,又是企业发展壮大的“发动机”,此乃企业应予保护的重中之重。

一、侵犯著作权罪量刑标准的法律规定

众所周知,侵犯著作权量刑标准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以上可简单可以概括为两档量刑标准:

1、具有以下情形,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1)违法所得数额三万元以上;(2)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3)未经许可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4)其他严重情节

2、具有以下情形,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违法所得数额十五万以上;(2)非法经营数额二十五万以上;(3)未经许可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数量合计两千五百张(份)以上;(4)其他严重情节。

单位实施犯罪的,按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定罪量刑,。

二、关于侵犯著作权罪的量刑需要明确的几大概念

1、本条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指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或者伪造、涂改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情形。

2、本条规定的"复制发行",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应当视为本条规定的"复制发行"。侵权产品的持有人通过广告、征订等方式推销侵权产品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发行"。

3、本条规定的"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侵犯著作权罪的量刑标准需要通过确认损失或者获利的数额,在实践中一般做法是找评估机构对著作权或者侵权方的市场销售额进行评估,让法官自由确信是否达量刑的标准。邱戈龙律师认为侵犯著作权罪量刑标准的确定过程中的难点在于如何与评估机构沟通协商,又能按照客观的标准衡量损失或者获利数额。从法律逻辑上向法庭呈现侵权方的主观恶性,是否达到定罪量刑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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