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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缓刑的适用条件

发布者:邱戈龙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685人看过

摘要:侵犯商业秘密罪缓刑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刑法条文规定的缓刑条件比较原则,审判人员自由裁量空间过大、犯罪适用缓刑偏多、缓刑监督考察流于形式等问题,制约了缓刑效用的充分发挥,随着经济发展,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增多,因此解决侵犯商业秘密罪如何才能适用缓刑的问题逐渐被公众所关注,本文仅从侵犯商业秘密罪缓刑的适用进行探讨。

关键词:侵犯商业秘密罪 缓刑

在侵犯商业秘密罪刑罚体系中,主刑基本是以收监关押的封闭式刑罚为主,开放式的刑罚只有管制刑一种,并且由于管制刑的局限性,实践中很少被使用,因此造成我国刑罚体系过于封闭而严厉。侵犯商业秘密罪缓刑的适用在相当大程度上缓和了我国刑罚体系过于封闭严厉的现状,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那么,在实践中满足什么条件才能适用缓刑制度呢?根据我国刑法典第72条、第74条的规定,适用一般缓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缓刑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特点,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轻重是与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轻重相适应的。我国刑法典之所以将缓刑的适用对象规定为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为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相反,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而未被列为适用缓刑的对象。至于罪行性质相对更轻的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因法院不仅仅是根据罪行性质作出具体量刑,法院认为有必要适用管制刑罚进行处罚,所以故将管制刑列为不适用缓刑制度的独立刑种。所谓“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判决确定的刑期而不是指法定刑。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虽然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他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判决确定的刑期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适用缓刑。

二、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虽然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不能表明不予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不能宣告缓刑。但必须注意的是,由于犯罪人尚未适用缓刑,因而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只能是审判人员的一种推测或预先判断,这种推测或判断的根据,依法只能是犯罪情节较轻、犯罪人悔罪表现较好。在这两个因素中,犯罪情节较轻属于已然之罪的范畴,主要表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应当综合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两个方面加以综合评判。犯罪人悔罪表现较好属于未然之罪的范畴,主要表明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较小,应当根据犯罪人的罪后各种表现,并适当考虑犯罪人的一贯表现作出评判。

三、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有再犯之虞,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

通常情况下,侵犯商业秘密罪缓刑只要被告满足了以上三个条件,一般情况下可以适用缓刑,但是也有例外,因此被告在被控告侵犯商业秘密后应当做好一手准备,咨询相关的专业律师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的分析、解读,将案件往后推进过程所可能遇到的实务难点提前做好准备以及预测,才能打好维权之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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