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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06

民间借贷收款近千万,被指控涉诈骗 / 掩隐罪,周广强律师介入后指出获证据不足不起诉

发布者:周广强|时间:2026年08月06日|3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民间借贷收款被指控涉诈骗 / 掩隐罪,周广强律师介入后指出获证据不足不起诉

一、基本案情

当事人张某某与案外人李某 20XX年起长期存在民间借贷往来,张某某累计通过银行、微信向李某出借资金超 800 万元,李某陆续向张某某归还借款本息合计 454 万余元,其中包含被害人王某直接转账至张某某账户的 40 万元还款。

李某因虚构铁路工程、砂石劳务标、铁路指标房等事由诈骗王某214 万元案发,侦查机关侦查后认定:李某多数诈骗赃款流转至张某某账户,李某名下奔驰车辆过户至张某某、房产证件抵押给张某某,据此将张某某一并立案侦查,先后指控其涉嫌诈骗罪,审查起诉阶段变更指控罪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同时公安机关采取多项强制措施:

1.冻结张某某名下银行卡资金 40 万元;

2.扣押登记在张某某名下奔驰车辆一台;

3.冻结李某账户内一笔 7.2 万余元款项(该笔款项实为张某某转账还款信用卡时操作失误转至李某账户)。

侦查机关核心指控逻辑:李某单方供述张某某明知转账钱款系诈骗赃款,仍持续收款、催收欠款,配合接收犯罪所得财物,构成刑事犯罪。

但案件客观事实存在关键相反线索:

1.张某某本身系李某的受害人,李某曾以帮家属安排工作、购置指标房、投资工程等名义,骗取张某某80 余万元;

2.即便在收到涉案 40 万元转账后,张某某仍分多笔继续向李某出借 65 万元,若明知对方从事诈骗不可能持续放款;

3.李某诈骗赃款绝大部分用于网络赌博,有完整笔录及流水佐证,并非主要用于归还张某某借款;

4.双方全部借贷均有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书面借据完整佐证,属于合法民间借贷民事关系。

二、办案经过

本人自侦查阶段全程介入本案,作为张某某的辩护律师开展全流程辩护工作:

1.侦查阶段:多次会见当事人张某某,完整梳理多年借贷往来全部资金脉络,逐一调取、整理银行转账流水、微信聊天记录、借条、车辆买卖合同、完税凭证、不动产抵押材料、派出所转错账报案记录等全套无罪证据,向侦查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提出本案仅属于民事民间借贷、无证据证实当事人明知赃款,不应认定犯罪,但侦查机关未采纳辩护观点,案件移送审查起诉。

2.审查起诉阶段:

1)整理规范《证据材料清单》,分类装订数十组原始书证,同步提交《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从诈骗罪不成立、不构成共犯、无证据证实 “明知赃款”、不满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主观要件四大核心维度展开论证;

2)多次主动联系广西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线下当面沟通案情,逐项核对双方双向资金流水,指出侦查机关仅截取李某转出资金、刻意忽略张某某大额出借资金的片面取证问题;

3)针对被冻结资金、扣押车辆权属单独专项说理,提交购车完税票据、过户登记材料,证实车辆系当事人合理对价购买、合法取得;提交信用卡账单、派出所报案记录,证明李某账户冻结的 7.2 万元系操作失误转款,与诈骗赃款无关;

4)针对控方唯一不利证据 —— 李某单方口供,结合《刑事诉讼法》第 55 条证据规则重点抗辩:仅有同案犯孤证供述,无任何客观流水、聊天记录、证人证言佐证,不能单独作为定罪依据。

3.持续跟进案件审查进度,补充多轮书面辩护材料,反复向检察机关阐述本案事实、证据存在的根本性缺陷,最终检察机关采纳全部辩护观点。

三、案件处理结果

广西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经全面审查卷宗、核对辩护律师提交的全部无罪书证,认定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证实张某某主观上明知涉案款项系李某诈骗犯罪所得,无法认定张某某构成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对张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同时配套处理涉案财物:解除对张某某银行卡 40 万元资金的冻结,返还被扣押、权属归张某某所有的奔驰车辆,厘清 7.2 万余元错转款项归属,当事人财产权益全部恢复,彻底消除刑事案底风险。

四、本案核心办案难点

1.指控证据单一,仅有同案犯孤证

全案指控张某某知情的直接证据只有李某单方供述,无聊天记录、录音、第三方证人、资金备注等任何客观证据印证,实务中检察机关容易因被害人受损、赃款流向当事人账户,形成 “收款即知情” 的先入为主判断,辩护推翻该认知难度极大。

2.侦查机关取证片面,断章取义截取流水

侦查机关仅调取李某转给张某某的资金记录,刻意忽略张某某李某出借 800 余万的完整反向流水,割裂双方完整民间借贷关系,直接认定 “赃款主要转给张某某”,需要律师逐一核对上千笔银行、微信流水,重新梳理完整资金链条。

3.主观 “明知” 认定标准模糊,控辩分歧巨大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核心是行为人主观明知钱款为犯罪赃款。本案中当事人正常催收合法借款、收取还款,属于普通民事行为,但是司法实践中容易将 “大额资金往来、欠款催收” 推定为主观知情,需要大量反向客观事实(持续放款、自身也是受害人)佐证无犯罪认知。

4.涉案财物一并查封扣押,维权流程复杂

办案机关一并冻结当事人全部账户、扣押名下车辆,即便财物系合法交易取得,当事人短期内无法正常使用资金、处置车辆,辩护除刑事无罪辩护外,还需同步开展涉案财物权属辩护,双重举证、双线沟通。

5.民事借贷与刑事赃款流转界限极易混淆

正常民间借贷还款与上游犯罪赃款流转存在资金交叉,司法机关极易混淆两种法律关系,区分合法民事回款与接收赃款的边界,需要完整借条、聊天记录、资金用途说明形成完整证据链。

五、律师专业建议

(一)普通民间借贷出借人、债权人风险提示

1.对外大额出借款项,务必留存完整书面借条、转账凭证、聊天记录,标注资金用途为借款,长期借贷建议定期对账,固定双方债权债务总额,避免后续资金被认定为涉案赃款。

2.若债务人涉及刑事犯罪,其还款资金被公安机关认定为赃款、账户被冻结时,第一时间委托律师介入,切勿自行删除聊天记录、销毁转账凭证,完整资金流水是区分合法借款与赃款接收的核心证据。

3.不要接收来源不明的第三方代为还款,若债务人要求他人代为转账还款,留存书面说明、聊天记录,明确款项性质为归还借款,降低被推定知情的法律风险。

4.不要以车辆、房产直接抵偿大额债务,如需抵债应当签订正规买卖合同、支付合理对价、完成正规过户登记,留存完税、转账凭证,避免财物被认定为涉案赃物扣押。

(二)涉赃款流转、涉嫌掩隐 / 诈骗类刑事案件辩护指引

1.此类案件辩护核心突破口:否定主观 “明知”,重点收集反向客观证据:持续向对方出借资金、自身被对方诈骗、无高额收益、正常催收欠款记录,推翻 “推定知情”。

2.对抗孤证定罪:严格适用刑诉法证据规则,仅有同案犯供述无客观佐证,依法不能定罪,律师应当重点向检察院提交书面意见,申请全面核查全部双向资金流水。

3.分阶段辩护策略:侦查阶段提前提交无罪证据,争取撤案;若案件移送起诉,持续和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分模块提交书证,区分民事借贷与刑事赃款;坚决同步开展涉案财物辩护,避免合法财产长期查封扣押。

4.遇到公安机关片面取证、遗漏有利证据,律师可书面申请检察院调取完整银行、微信流水,纠正侦查机关片面认定事实的问题。

(三)被不起诉后当事人权益保障

1.拿到不起诉决定书后,及时向办案机关申请解除账户冻结、返还扣押车辆房产,消除财产限制;

2.不起诉属于无犯罪记录,后续如需政审、开具无犯罪证明,可持不起诉文书到检察机关、派出所办理;

若此前因刑事拘留、查封财产产生损失,可在律师指导下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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