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 基本案情
当事人A系从事水利工程领域公司的大股东、实控人,其负责公司的市场方面,另一股东负责工程现场。在招投标领域专项整治中,其个人被以串通投标罪立案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认为其参与主体、获利主体均为公司,犯意决定也是基于公司意志,故认定公司也应作为单位犯罪主体和实控人一同提起公诉。
二、 辩护方案
介入该案后,辩护人通过多次阅卷和会见,了解到本案系招标代理与投标方串通类型,而且当事人牵扯其中主要因对公司挂靠人B的信任,但并不知情B同样作为该项目招标代理公司的实控人,左手代理招标,右手挂靠投标,最终操作成功中标,整个作用地位呈现主次地位。
同时,针对当事人A到案后未供述完整与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区别,辩护人通过列举参考案例和充分说理,检察机关采纳从犯情节
此外,结合单位目前参与的民生项目以及在行业领域的发展情况,提出相对不起诉既符合本案情节较轻的实际情况,也有助于企业继续在该行业领域合规整改后,健康发展,并保障重要民生项目的验收交付。并且基于当前刑行反向衔接要求,本案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后,可交由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依据招标投标发和实施条例对串通投标作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予以评价,形成办案闭环。
最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对单位和实控人均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取得成功的有效辩护
颜寒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