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务工人员,户籍地广西灵山县。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4年某?月某?日被灵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案件来源及诉讼过程?
本案由灵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4年?月?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公安机关认定事实?
2023年**月起,陈某某经他人介绍,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非正规渠道购进仿制品牌卷烟,利用网络社交平台向特定群体销售。据调查,其累计销售额为3.4万余元,现场查获未售出卷烟152条。涉案金额参照地方烟草定价标准核算为6万余元。
?检察机关审查认定?
经本院依法审查:
1.?货品性质存疑?:查扣卷烟虽包装与正品高度相似,但未获得专业机构出具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鉴定书》;
2.?资金链证据缺失?:指控中涉及的"潘某某""张某某"等交易对象身份未能查实,资金流水与销售数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
3.?价格认定争议?:涉案卷烟定价依据为行政机关指导性文件,缺乏市场实际交易价格佐证。
?法律依据及决定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陈某某行为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对陈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