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基本情况
·?被告人1?:李某某,住广西XX县XX镇XX村XX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X年X月X日被刑事拘留,同年X月X日被逮捕。
·?被告人2?:赵某某,住广西XX县XX镇XX村XX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X年X月X日被刑事拘留,同年X月X日被逮捕。
·?被告人3?:孙某某,住广西XX县XX镇XX村XX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X年X月X日被刑事拘留,同年X月X日被逮捕。
辩护人
周广强律师,广西灵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孙某某的辩护人)
公诉机关指控
202X年X月,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孙某某合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试图骗取他人财物。三被告人在购买某物品后,计划将其冒充为高价商品进行出售。在交易过程中,因被害人及时发现异常并报警,三被告人被当场抓获。
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孙某某预谋实施诈骗行为,但在交易过程中,因被害人警觉而未得逞。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三被告人均表示悔过,并主动退还了所有涉案款项。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试图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但鉴于三被告人系犯罪未遂,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退还涉案款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本院依法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3.?被告人孙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孙某某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此案件,最开始是孙某某是被定贩卖毒品罪,后面周广强律师介入后争取改变为更轻的罪名诈骗罪,而且也帮当事人争取到缓刑,其他两个结果都是实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