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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6

帮助我方当事人从贩卖毒品罪到轻微诈骗罪,并且缓刑

发布者:周广强|时间:2025年04月16日|41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基本情况

·?被告人1?:李某某,住广西XXXXXXXX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XXX被刑事拘留,同年XX被逮捕。

·?被告人2?:赵某某,住广西XXXXXXXX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XXX被刑事拘留,同年XX被逮捕。

·?被告人3?:孙某某,住广西XXXXXXXX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XXX被刑事拘留,同年XX被逮捕。

辩护人

广强律师,广西灵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孙某某的辩护人)

公诉机关指控

202XX,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孙某某合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试图骗取他人财物。三被告人在购买某物品后,计划将其冒充为高价商品进行出售。在交易过程中,因被害人及时发现异常并报警,三被告人被当场抓获。

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孙某某预谋实施诈骗行为,但在交易过程中,因被害人警觉而未得逞。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三被告人均表示悔过,并主动退还了所有涉案款项。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试图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但鉴于三被告人系犯罪未遂,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退还涉案款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本院依法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3.?被告人孙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孙某某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此案件,最开始是孙某某是被定贩卖毒品罪,后面周广强律师介入后争取改变为更轻的罪名诈骗罪,而且也帮当事人争取到缓刑,其他两个结果都是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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