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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来源
(2018)赣01民终2562号 审理法院: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 - 基本案情 王某系某公司员工,于上班途中发生本人不负责任的交通事故死亡,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亡。随后,王某亲属向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 公司因不服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公司未为王某缴纳工伤保险,导致死者供养的亲属从工伤保险机构定期稳定领取抚恤金的预期无法实现,系因公司过错造成,尽管可能存在供养亲属寿命不确定等因素降低公司支出成本的情形,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亦存在丧失支付能力等情形的可能,一旦出现,将导致死者供养的亲属无法领取抚恤金,不利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亦无法体现出由过错者承担风险责任的原则,况且王某生前作为公司的员工,在发生交通事故不幸遇难后,其遗属为主张合法权利经历了工伤认定、劳动仲裁及本次诉讼程序,维权过程并不轻松,考虑到抚恤金履行的可行性,并为节省司法资源,一审法院确定公司应一次性向王某亲属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 3 - 二审法院观点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解散、破产、关闭、改制的,应当优先安排解决包括工伤保险所需费用在内的社会保险费;因工死亡职工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可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给供养亲属。因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公司目前属于解散、破产、关闭、改制状况,故一审判令公司一次性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不妥。 - 4 - 相关案例 (2020)赣07民终185号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十三条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应按《条例》相关规定支付,不得采取将长期待遇改为一次性支付的办法”。抚恤金按照被抚恤对象生活年限支付,属于长期待遇,可以按月、季度半年或按年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