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以来回答顾问单位的问题时被提到了这样的问题,单位赔付工亡补助金的时候到底应当将这部分费用分配给哪些家属呢?笔者翻看了法律、法规,但是难以找到确切明确的规定能够阐述这个问题,特提出自己的考虑。
首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这里《工伤保险条例》使用了“近亲属”一词,但是殊不知民事领域近亲属的范围是很大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由此可见,民事领域对于近亲属的界定是十分宽泛的,那么单位、社保基金发放工亡补助金应当发放给谁呢?是应该把这些亲属都涉及到吗?理论确实如此,但是司法实践当中处理方法和理论的规定是存在差距的,这里的近亲属应当是指与工亡职工关系最密切、血缘、亲缘关系最近的近亲属。
经过与有经验的法官以及有经验的劳动仲裁委仲裁员的请教和交流,我们获知,在司法实务当中,可以做申请人或者可以做原告的任实际就按照《继承法》第一顺位继承人的范围来确认,即配偶、父母、子女,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这确认司法实践的一个普遍做法,得到了法律界的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