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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高架桥侧翻事件的责任评析| 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

发布者:刘超律师|时间:2019年10月14日|分类:医疗纠纷 |3140人看过

2019年10月10日18时10分许,江苏省无锡市312国道K135处、锡港路上跨桥发生桥面侧翻事故。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发生如此痛心的事故,是每一个公民都无法接受的,在大家悲痛之余,本文拟就其中可能存在的主体责任等相关法律问题做出分析,以供参考。

一、事件简介

2019年10月10日18时10分许,江苏省无锡市312国道K135处、锡港路上跨桥发生桥面侧翻事故。根据现场直播视频(视频如下所示)与人民日报报道的情况,本次事故经过大致如下:当天傍晚18时左右,一辆运载钢制卷板的重型卡车,行使至312国道锡港路上跨桥时候,桥面出现侧翻。侧翻桥面上共有5辆车,其中3辆小车、2辆卡车。桥下共有3辆小车被压,其中一辆系停放车辆(无人,驾驶员已找到),另外2辆车上共有3人,已死亡。事故目前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


二、责任认定

(一)刑事责任层面


1.货车司机的责任

在该事件中,超载货车司机驾驶严重超载车辆,违法驶上跨桥,造成桥梁垮塌、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显然已经构成刑事犯罪,但其构成何种罪名,还是值得探讨的。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和各地司法实践,货车司机可能构成的罪名有两个:一为交通肇事罪,二为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案件一:邹某国诉李某权重大责任事故罪案

案    由:重大责任事故罪

案    号:(2017)沪01刑终1454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交通肇事罪与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均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在类似于本案因交通肇事行为造成交通设施严重损坏的案件中,行为人一般构成交通肇事罪与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的法条竞合,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刑法理论,应当以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因此,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权、李某大构成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并无不当。


案件二:北京市怀柔区白河桥坍塌案

案    由:交通肇事罪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张某军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曹某父子作为雇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白河桥垮塌的原因是车辆荷载严重超重。北京市怀柔区价格认证中心所作价格鉴定,所依据重建桥梁的方案与垮塌桥梁的结构不同,不能证明垮塌桥梁的价值;拆除、清理被压垮大桥及修建便道虽实际产生费用,但并非垮塌桥梁本身的价值;对于监理费等费用,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中不涉及此内容,故对怀柔公路分局所提二审所评估价值不合理的意见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在定罪及适用法律上正确,但对被毁桥梁的价值认定有误,故依法予以改判,作出上述判决。


同样都是货车超载导致桥梁坍塌,上述两个案件的罪名认定却截然不同。那么交通肇事罪与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在罪名认定上存在何种差异?

两者都是过失犯罪,客观方面都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危害了公共安全。主要区别在于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因过失行为而致使火车、汽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造成严重后果;交通肇事罪则表现为行为人(包括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和非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引起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综上,如果交通运输人员在驾驶交通工具的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过失引起交通工具倾覆、毁坏,造成严重后果,则不构成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而构成交通肇事罪。因此本文认为,在本次无锡312国道跨桥垮塌事故中,货车司机最终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可能性较大。

2.货车司机单位主管人员的责任

在本案中,货车司机单位主管人员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二十六条的规定,单位主管人员对本公司运输作业及安全生产负有管理的职责。若其在履行公司运输作业的日常管理职责过程中,对本单位存在的货车超载与重型车驶入高架道路等违法违章现象和行为存在管理失职和疏忽,从而造成本案中大桥侧翻的重大事故,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其作为公司主管人员对涉案重大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3.桥梁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的责任

若桥梁垮塌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桥梁质量缺陷导致,那么该责任承担者主要为该桥梁的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其可能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重大安全事故,是指因工程质量下降导致建筑工程坍塌,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情况。这是构成本罪的重要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三条的规定,所谓重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

据腾讯网报道:在本次无锡312国道跨桥垮塌事故中,已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显然满足重大安全事故的认定标准。故,如经事故调查,认定桥梁施工单位与工程监理单位负有责任,则其可能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二)民事责任层面


1.货车司机单位的责任

在我国货运行业,货车司机单位与货车司机可能出现两种关系:一为雇佣关系;二为挂靠关系,即货车司机本身无运营资质,挂靠在货车司机单位。

第一,若货车司机单位与货车司机为雇佣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若货车司机单位与货车司机为挂靠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货车司机与其单位无锡成功运输有限公司属于雇佣关系,因此本文认为,货车司机单位应与货车司机承担连带责任。

2.货车司机的责任

首先,货车司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根据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侵权行为,损害结果,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有过错。从本次事故已经公开的信息来看,司机的超载造成桥梁倾斜,进而砸到汽车。司机超载的行为已经违法,本身具有过错,并直接导致了人员的死亡、受伤。因此,侵权的构成应无异议。

其次,货车司机应当承担哪些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十四条与第十五条的规定,货车司机应当承担被侵权人的财产与人身权益方面的损失。本次事故中,有多辆汽车受损,汽车之中也会有其他财物受损以及桥梁侧翻的维修重建费用等,对于这些财产的实际损失,受害人可以主张赔偿。与此同时本案中,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于三名死者而言,其近亲属可以要求死亡赔偿金与丧葬费。对于两名伤者而言,若后续治疗能挽留生命,其可以要求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若构成残疾的话,还可要求残疾生活辅助具费与残疾赔偿金。


(三)行政责任层面


在本次事故中,有两个主要问题,一是货车能否上高架桥,二是货车违规超载。

笔者未搜索到禁止货车驶入高架桥的全国性法律规定,只有地方性法规有类似规定。而江苏省无锡市虽未出台具体规定禁止货车上高架桥,但是据无锡日报报道,2019年3月,无锡市交警部门启动以无锡内环快速路为重点的全市高架道路交通秩序“双月整治”行动,其中针对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货车、摩托车违规上高架的现象,可见,当地交通部门的执法早已明确,货车违规上高架是被严厉禁止的。

对于货车违规超载问题,现如今,国家通过行政手段重点治理货车超限超载较为常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执法部门对货车超载行为应作出罚款或扣押的决定。与此同时,在江苏省2018年9月1日施行的《江苏省货车超限超载 “一超四罚”实施细则》中也规定,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对超限超载车辆应依法责令卸载并处罚。

据新京报报道,在事发的高架桥两侧,分布着多个大型钢材、型材及木材等专业批发市场,每天都有超载大货车经过此桥。交通部门有查处货车超载的义务,对于一个货车超载频率多发地段,为何执法人员没有重点监管检查。而且据东方网·纵相新闻报道,跨线桥的上下引桥及匝道位置并无限重标识。早有市民和知情人士对事故桥梁发出警示,当地交通部门为何没有重点防范,有针对性地对重点路口加派监管人力,拦截超载车辆上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本案中江苏省无锡市交通部门未严格执法,导致该事故的发生,因此本文认为江苏省无锡市交通部门也应承担行政责任,受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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