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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有人发淫秽视频,群主构成犯罪!

发布者:刘超律师|时间:2019年10月07日|分类:刑事辩护 |411人看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温瑞刑初字第1418


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阮某。曾因吸毒分别于20121213日、18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0512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现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5122日投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3日被取保候审,9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31111日被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0122日刑满释放;又因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1314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罚款2300元。现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5127日被监视居住,同年9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5]14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阮某、张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58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于同月25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阮某、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11月至20151月份,被告人张某担任“奸夫淫妇”微信群(群成员57人)的群主,对该微信群进行管理。期间,被告人张某放任被告人阮某等人在该群内发布淫秽视频累计达451,其中,被告人阮某发布淫秽视频76个。


2015122日、27日,被告人阮某、张某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各一名。


上述事实,被告人阮某、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沈某、薛某的证言,电子物证检验报告,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立功材料,立功认定意见书,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张某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阮某、张某均能自首,且均有立功表现,依法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阮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122日起至2015109日止)。


二、被告人张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98日起至20151022日止)。


三、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二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秋霞

人民陪审员 黄秀华

人民陪审员 杨协敏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代)书记员 林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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