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温瑞刑初字第1418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阮某。曾因吸毒分别于2012年12月13日、18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05年12月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现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5年1月22日投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取保候审,9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3年11月11日被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0年12月2日刑满释放;又因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1年3月14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罚款2300元。现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5年1月27日被监视居住,同年9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5]14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阮某、张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于同月25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阮某、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份,被告人张某担任“奸夫淫妇”微信群(群成员57人)的群主,对该微信群进行管理。期间,被告人张某放任被告人阮某等人在该群内发布淫秽视频累计达451个,其中,被告人阮某发布淫秽视频76个。
2015年1月22日、27日,被告人阮某、张某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各一名。
上述事实,被告人阮某、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沈某、薛某的证言,电子物证检验报告,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立功材料,立功认定意见书,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张某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阮某、张某均能自首,且均有立功表现,依法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阮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2日起至2015年10月9日止)。
二、被告人张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8日起至2015年10月22日止)。
三、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二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秋霞
人民陪审员 黄秀华
人民陪审员 杨协敏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代)书记员 林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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