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1日下午5点多,苏州市吴中人民医院一辆120救护车刚刚接上一位脚部受伤者,在闯红灯横穿斑马线后拐弯时撞上了一辆路过的电动车,致使电动车车主63岁的戴某倒地,头部受重伤,送医院后不治身亡。
据媒体报道,事发时戴某骑行在非机动车道的最外侧,当他经过斑马线时,其左侧还有车辆。按照戴家人的说法,戴某的可视范围应该在正前方,余光之处的救护车可能被忽略;此外,当戴某前行至跟救护车同一条直线上时,两者相距约三到四米,只要救护车速度稍慢一点,双方绝对不可能发生碰撞。 如上述说法属实,救护车明显要担责。但救护车司机李某却认为,120属于特殊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闯红灯,撞了人是免责的。 这位救护车司机,可谓完全曲解了相关法律条文。无知才胆大!司机不懂交规,不能不说也是酿成这起悲剧的重要原因。《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使路线、行使方向、行使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救护车是特种车,但它首先也是机动车,应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相应规定。由此可知,特种车辆应确保安全方可优先。本案中,别说救护车上的病人只是一位脚部受伤者,司机执行的算不算是“紧急任务”都值得商榷(特种车辆在没有紧急任务时,并无特权,必须按道行驶);退一步说,就算救护车上是一位高危病人,司机仍然要担责。道理很简直,你不可以为救一个人而置另一个人的生命于不顾。 至于如何担责?救护车是负责运输病人到的车,如果救护车撞死人,首先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驾驶人有过失的,可能触犯了刑法,还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就民事上的赔偿责任而言,司机开救护车是职务行为,个人不承担责任。如果司机存在主观过错的,那么,医院在承担责任之后,可以主张向司机索赔。救护车撞死人,司机如果有重大过失的,则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司机是要被判刑的。 在遇到消防车、救护车和警车的时候,其他车辆和行人最好还是躲着点,但特种车辆的优先通行权,并不等于“免责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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