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高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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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法定代表人挪用动迁款932万元获判返还(律师亲办)

发布者:邹高飞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16日 75人看过 举报

2026-07-16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概况

根据 (2022)沪0114民初*号 判决书,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2023年3月28日审结一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我方律师代理原告(公司)。核心争议在于:公司法定代表人将公司收到的厂房动迁款共计956万元转入其个人账户的行为是否构成损害公司利益及应否返还。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周某返还原告包装公司932万元

律师策略

  1. 指导当事人通过另案诉讼和执行程序查清动迁款事实:针对公司法定代表人隐瞒动迁款入账并转走的情况,律师协助公司监事启动股东知情权诉讼(案号:(2019)沪0114民初*号等),并申请强制执行,成功调取了公司银行流水,固定了动迁款入账及被转至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的关键证据链。

  2. 针对被告"转账系偿还公司债务"的抗辩进行证据质证与法律反驳:在庭审中,针对被告提交的由案外人(其父)出具的《情况说明》主张转账用于清偿公司对外债务,律师指出该说明属单方陈述,缺乏对应的借款合同、支付凭证等债权债务关系核心证据,无法证明公司对外存在真实、合法的债务,从而否定了其抗辩的合理性。

  3. 运用《公司法》关于董事忠实义务的明确规定进行主张:律师在诉讼中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明确指出法定代表人将公司资金转入个人账户存储的行为,属于法律明文禁止的挪用公司资金及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存储,违反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忠实义务。

  4. 精确计算诉讼请求金额以增强主张的客观性:在庭审中,对于被告抗辩中已由第三方垫付且原告予以认可的24万元环保处罚款,律师主动在诉讼请求中予以扣除,将返还请求额从956万元变更为932万元,使诉请更符合查明事实,提升了法院对原告诉请严谨性的认可。

判决结果

  1. 被告 周某 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 返还原告 包装公司 款项 932万元

  2.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 案件受理费 77,040元,由被告 周某 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律师说法

  1. 问题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将公司资金转入其个人账户,是否违法?
    答: 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也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实施该行为违反了其对公司的忠实义务。本案中,法院即认定被告将公司动迁款转入其个人账户的行为违法,并判决其返还。

  2. 问题二:在什么情况下,公司的监事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而公司怠于起诉时,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原告公司的监事在认为法定代表人损害公司利益且公司未采取行动的情况下,依法代表公司提起了本案诉讼。

  3. 问题三:被告以公司款项用于清偿对外债务为由抗辩,需要提供什么证据?
    答: 需要提供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真实存在及款项用途的证据。例如,真实的借款合同、协议、对应的付款凭证、收款方确认、公司账册的合规记载等。仅凭利害关系人的单方说明,不足以证明债务的真实性。本案中,被告未能提供此类核心证据,其抗辩未获法院采信。

邹高飞,上海慧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共党员,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以高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兼...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静安区
  • 执业单位:上海慧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26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刑事辩护、股权纠纷、婚姻家庭
上海慧谷律师事务所
1310120********26 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刑事辩护、股权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