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周某,男,汉族,住XX市XX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强,湖北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春,湖北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XX市X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委员会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湖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某某,该单位工作人员。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X诉被告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XX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XX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