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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事案件案由如何确定

作者:文灏律师时间:2020年11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146次举报


      民事案件案由如何确定,是立案、审判实务中不可回避的问题。案由确定的准确与否,将有利于对受理案件进行分类管理,有利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实务中准确确定案件诉讼争点和正确适用法律,有利于提高案件司法统计的准确性、科学性。

  一、民事案件案由的涵义

  所谓民事案件案由,主要是指以民法理论为基础对民事法律关系进行的分类。结合现行立案、审判实际,将民事案件案由分为一级案由十大类,如人格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纠纷等;在第一级案由项下细分为四十三类案由,作为第二级案由,如婚姻家庭、所有权、合同、劳动争议、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等;在第二级案由项下,又列出了四百二十四种案由,作为第三级案由,第三级案由是实务中最常见、最广泛使用的案由;基于审判工作指导、调研和司法统计的需要,在部分第三级案由项下,又列出了一些案由,作为第四级案由。

  二、如何正确确定民事案件案由

  1、民事案件案由一般地是根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原始性质来确定,但是很多时候有的当事人书写的事实与案件的真实事实并不一直,这就需要我们的脸部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确保案由的准确,为保证案由的高度概括和简洁明了,民事案件案由的表述方式原则上确定为“法律关系性质”加“纠纷”,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确定民事案件案由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首先,在立案和审判过程中,确定民事案件案由,只能适用2011年2月18日起施行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不得擅自编造案由,如果出现应当规定为新的第三级或第四级案由,可以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整理、筛选、补充相关的案由。

  其次,一审法院在立案和审判过程中,应当根据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或依据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的标准,先从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列出的第四级案由中选择;第四级案由没有规定的,依次类推,则适用第三级案由;再没有,则可以直接适用第二级案由,直至第一级案由。

  再者,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属于主从关系的,应当以主法律关系来确定案由,但当事人仅以从法律关系起诉的,则以从法律关系来确定案由;不属于主从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民事法律关系确定并列的两个案由。

  此外,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导致当事人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的,则应当相应地变更案件的案由。在请求权存在竞和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当事人自行选择的请求权,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确定案由,

  最后,还有尚要注意的,对一审人民法院认定的法律关系,确定的民事案件案由是错误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予以纠正,重新确定案由。


     由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

      根据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11〕41号),对2007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8次会议讨论通过《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一次修正。

      2018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法〔2018〕344号)。

      2018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补充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法〔2018〕364号)。



文灏律师,郴州律师界新秀,湖南宜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民商事、经济纠纷的诉讼及非诉讼代理。文灏律师执业的过程中,将丰...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郴州
  • 执业单位:湖南宜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31020********70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