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文灏律师 时间:2018年07月30日 95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本案争议焦点之一是所争议的10.5亩土地的土地权属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虽然原告宜章县某某化工厂对所争议的10.5亩土地使用多年,但是在我国关于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出台后,取得我国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土地权属证书成为土地权属的唯一合法证明,原告宜章县化工厂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一直未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所争议的10.5亩的权属证书,使得原告宜章县某某化工厂至今未取得所争议的10.5亩的权属证书,导致所争议的10.5亩的权属不明,据此无法认定原告宜章县某某化工厂对所争议的10.5亩土地具有合法的使用权,因而原告宜章县某某化工厂的诉讼请求中的“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被告西门村与被告某某公司之间2003年6月16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涉及原告10.5亩土地合同部分无效;2、依法判令三被告返还给原告在200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占用原告10.5亩土地所产生土地租金;4、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因《租赁协议书》非法占有的10.5亩土地给原告”均无法获得支持。争议焦点之二是原告宜章县某某化工厂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赔偿因占用土地拆除3100平方米房屋、水池及烟囱等给原告带来的经济损失问题,原告宜章县某某化工厂既未提出具体的请求数额,也未提供评估机构的价值鉴定结论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其受到的经济损失具体情况,致使无法认定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对此请求亦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宜章县某某化工厂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92元,由原告宜章县某某化工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