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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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白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

发布者:文灏律师 时间:2018年07月16日 81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关于周某某是否属于交通事故肇事逃逸的问题,上诉人保险公司认为虽然交警部门出具的涉案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没有提及周某某是否肇事逃逸,但根据谷紫君的报案记录可以判断周某某在事发时下车看了现场,但其并未保护现场并采取施救措施就驾车离开,这一行为完全符合肇事逃逸的条件,以此,一审法院认定周某某肇事逃逸证据不足违背事实和生活常理。白某某对该问题没有答辩。周某某答辩称事发时周某某不知情,也没有逃逸,后经交警部门核实也没有认定周某某肇事逃逸,一审法院对该问题的处理并无不当。对此,本院认为,“交通肇事逃逸”是一个专业术语,现行法律明确规定能够作出该专业判断的只有交警部门及法院,其他单位和个人均无权作出某人是否属于“交通肇事逃逸”的判定。回到本案,交警部门就本案所涉交通事故而作出的事故认定书中并没有认定周某某存在“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其后也没有任何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周某某存在“交通肇事逃逸”之行为,且保险公司至今未能提交足以让人信服的证据来证实其该上诉主张,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根据自身对法律的理解和认知,从而坚持认为周某某在事故发生后存在“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上诉理由,本院无法认同。

二、关于白某某与周某某签订的私了协议的效力问题。上诉人保险公司认为周某某与白某某签订的私了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已实际履行完毕,该协议应合法有效,既然协议有效,则白某某只能就该协议要求赔偿,超出部分不应支持,且一审判决金额与协议约定金额也相差无几,故一审法院认定该协议有失公平没有法律依据,因此,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超出了协议范围。白某某答辩认为,私了协议没有涉及残疾赔偿,在收取周某某支付的赔偿款后才定残,此时白某某发现协议赔偿金额与伤残赔偿金之间有很大的差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私了协议显失公平且白某某对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另外协议还遗漏了赔偿项目,所以一审判决合情合理合法。周某某答辩称是与白某某签订了私了协议,并已按协议约定履行完赔偿义务。对此,本院认为,即便私了协议的确是由白某某与周某某自愿签订,该协议约定的赔偿款项周某某也全部支付给了白某某,但由于协议内容没有细分赔偿项目和对应的赔偿数额,此时,现行法律并没有禁止被侵权人不得再向侵权人追讨超出协议约定部分的赔偿款,且该协议保险公司没有参与协商,保险公司不是协议的当事人,该协议对保险公司没有法律约束力,所以保险公司以此协议作为免除自身赔偿义务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上诉人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38元,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文灏律师,郴州律师界新秀,湖南宜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民商事、经济纠纷的诉讼及非诉讼代理。文灏律师执业的过程中,将丰...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郴州
  • 执业单位:湖南宜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31020********70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