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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应学会妥协――从律师实务角度看“巴东邓案”

发布者:易胜华律师|时间:2020年03月24日|分类:人身损害 |396人看过

律师应学会妥协――从律师实务角度看“巴东邓案”

 (2009-06-23 23:04:51)

 

    一度群情激愤的“巴东邓案”,随着一审宣判后小邓表示服判而尘埃落定。虽然网上仍有些余波未平,但是对于小邓来说,这个案子就这么结了。“认定有罪,免予处罚”这个最终的结果,确实让一直关注本案的热心人(包括本人在内)有些失望。但是,对小邓来说,只要不付出失去自由的代价,罪与非罪,倒也可以忽略不计了。从宣判后小邓的“感恩”言论,我们可以看出,小邓对有罪判决其实并不太在意。

 

    从律师实务的角度来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能够做到“免予刑事处罚”的份上,是很难得的。本案有它的特殊性,但是,在中国每年数以万计的刑事案件中,小邓绝不是唯一有冤屈的人,毫无疑问也不是最有冤屈的人。这样的判决结果,也算差强人意了。

 

    我从一开始就在关注这一起所谓的故意伤害致死案件。对于巴东警方的一些做法,我也深感悲哀。对于两位夏律师顶着重重压力,在万众瞩目下办理本案的不易,我感同身受,非常钦佩。法院最终认定“防卫过当”,我也持有不同意见。但是,从一开始,我就觉得这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案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在其他的案件里面也是普遍存在的,并非自邓案始。舆论的火炉将这一起案件烤得通红,赋予了它一定的象征意义,以至于它承载了太多的内容(对腐败官员的切齿痛恨,对弱势群体的深切同情,对法制进步的殷切期望,等等)。无论是杨佳案,还是邓案,莫不如此。如果办案律师或者围观群众,希望通过这样一起个案来伸张正义,改变或者解决由来已久的一些问题,用心虽好,却是路漫漫其修远兮。

 

    更何况,作为本案的当事人小邓,她是否愿意让自己的案子承载这么重大的使命,她是否愿意成为万众瞩目的焦点,从此失去普通人的安宁?毕竟,案件结束之后,她还有自己的生活。

 

    我办理过不少案件,也见过很多的不平。很多时候,我也明白,通过舆论的力量,通过社会的关注,来监督司法机关公正执法,可以扭转对我方不利的形势。但是通常我会事先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告知他可能会出现一些怎样的结果。有些当事人,未必希望自己的事情搞得人尽皆知;有些当事人,并不希望汹涌的舆论将自己推到司法机关的对立面。舆论,是一柄双刃剑,民意,有时候会脱离当事人期望的运行轨迹,与当事人的想法背道而驰。

 

    而作为律师,第一要务,毫无疑问是尊重当事人的选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次才是推动社会法制进步。当两者存在冲突的时候,我认为,律师不应该为了自己的崇高理想而违背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律师在办理案件的过程当中没有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出于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期望通过个案来推动社会进步,从而陷当事人于尴尬境地;或者是一起原本可能减少当事人损害的案件,由于律师的一意孤行,导致当事人利益受到严重损害,虽然案件结果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做出的,但是律师也难辞其咎。这样的律师,对于社会而言,是一个负责任的律师,但是,对于当事人而言,他却违背了自己的职责,不能算一个称职的律师。

 

    我曾经给一家旅行社的员工上法律课,上课过程中,一个导游向我提问:“我们带团在火车站广场的时候,经常会被一些工商局的人拦截,要查看我们的导游证。他们有这个权利吗?”我的回答是:“工商部门无权检查导游证件,查看导游证件是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导游说:“我们是不给他们看啊,但是他们不让我们走,要把我们带到工商局去呢。”我说:“那就给他们检查吧,反正你的导游证又不是假的。”导游很大声音说:“那我们不是在纵容他们违法吗?!”我说:“是的,他们的行为超越了职权,是违法的。但是,你不要忘了,你身后还有一个旅游团队,你的职责是让这些游客开心地进行游玩。如果你在这个问题上较真的话,你的行为损害了游客的利益,违背了你的职业道德。工商机关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你可以在事后向他的上级反映,但是在当时的情形下,你应当妥协,这是你的责任。”

 

    办理过刑事案件的律师往往体会更深一些。有些案件,从证据的角度,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是完全可以做无罪辩护的。但是,很多律师选择的是罪轻辩护。原因很简单,大多数时候,无罪辩护的观点不但不能被接受,反而会惹恼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从而导致轻罪重判的结果。对于当事人而言,无罪的结果当然是最好的,但是,如果无法实现这样的目标,他们宁可选择较轻一些的刑罚。

 

    在中国,无罪辩护的成功率类似于彩票中奖的几率,需要天时、地利、人和。我通常只在下列情形下做无罪辩护:一,确实是无罪的案件,当事人坚决要求做无罪辩护,没有任何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免予处罚的情节,有罪判决后果极其严重;二,确实是无罪的案件,有罪判决对当事人而言,不比无罪判决更严重。在充分与当事人沟通的过程中,我会告知他司法实践当中存在的种种可能性,帮助当事人选择决定最符合其利益的辩护方式。

 

    同样,在法庭上与公诉人的交锋,也需要掌握一定的分寸。辩护人气势如虹,将公诉人杀得丢盔卸甲,张口结舌,固然痛快,固然能展示出律师高超的法律水平和庭审技巧,能赢得旁听席上观众的交口称赞,但是明眼人却会暗自摇头叹息。恼羞成怒的公诉人走下法庭,在与主审法官的交涉中未必不会挟私相报,极力阻止对当事人有利的判决结果出现。以公诉人“审判监督”的重要地位,法官在判决的时候难免会有所考虑。我认为,庭审之中,充分表明辩护意见之后,应当适可而止,不必咄咄逼人,要给公诉人留有一定的余地。逞个人的口舌之快,给案件的处理结果制造麻烦,不是明智的选择。

 

    我的做法不一定正确,但是这种选择是站在当事人立场做出的,符合当事人最大的利益。我不想让我的当事人成为个案的牺牲品,也许在个案中的奋力抗争会取得胜利,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也推动了社会法制的进步,但是,失败的风险谁来承担?是当事人,不是律师。如果要实现崇高理想,律师可以选择个人提起公益诉讼,而不是将当事人绑架在自己的崇高理想之中。

 

    回到“巴东邓案”中,两位夏律师千里迢迢不辞辛苦,无偿为小邓辩护,他们的精神令人感动。我绝不认为他们是求名,我更相信他们是怀抱着对弱女子的同情和对贪官的痛恨,对法制进步的向往。但是崇高的理想败给了残酷的现实,小邓的服判和感恩,给沸腾的舆论浇了一盆冷水。如果我们的律师在介入本案之初,能够按捺住心头的激愤,冷静理智地与司法机关周旋、沟通,而不是采取极端对立的方式,围观者的言论如果能够多一些理性,少一些偏激,也许效果会更好一些。

 

    法治不是一蹴而就的,我们要有一些耐心。急于求成往往事与愿违。回想杨佳案中,杨父委托的律师根本无法介入案件,官方指定的律师虽不合法,却也自始至终行使了辩护权。舆论的激愤,反倒是加速了杨佳的死亡。

    心急吃不了热豆腐。在现实面前,懂得妥协的律师,才是真正的对当事人负责任的律师。虽然他们声音很小,名气不大,但是我认为,这才是称职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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