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胜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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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公司犯罪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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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直接身体接触可构成猥亵#

发布者:易胜华律师|时间:2020年02月15日|分类:人身损害 |1396人看过


#非直接身体接触可构成猥亵#

猥亵罪从未要求必须有直接身体接触。尤其是在互联网时代,犯罪手段不断翻新,打击犯罪的手段也要与时俱进,不给犯罪分子有任何可乘之机。

罪刑法定是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法律工作者不能用机械、僵化的思维去理解这个原则。我做刑事案件比较多,既为被告人辩护过,也为被害人代理过。我深刻地体会到,如果法律的不完善之处被犯罪分子利用,从而有恃无恐,那才是法律的悲哀,是法律工作者的羞耻。

以猥亵为例。为满足个人性欲,用语言强迫未成年小孩裸体,或者拍下裸照、视频,这种行为的危害性并不弱于其他的猥亵手段。如果让其逃避制裁,就是对被害人的渎职。我们律师,并不是犯罪分子的帮凶,也不是通过帮助其逃避打击而沾沾自喜。我们只是让当事人罚当其罪,或者避免其无辜蒙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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