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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夜·店》?

发布者:易胜华律师|时间:2020年02月14日|分类:债权债务 |1022人看过

法眼看《夜·店》



《夜·店》剧情介绍:故事发生在八月的一个夜晚,一个小型的24小时超市。李俊伟是超市的一名夜班营业员,外表沉默寡言的他偷偷喜欢同事唐晓莲,两人今天一起值夜班。两个月前,何三水在超市里买了一张彩票,中了三等奖9500元奖金,可是由于超市老板娘打错了一个数字导致奖金泡汤。于是他今晚带着远房表弟轮胎一起回到超市,一定要拿回自己的奖金。李俊伟和唐晓莲不能解决此事,无奈的何三水做出一个奇怪的决定——他要光明正大的留在超市里,把货物卖出去来凑够属于自己的钱。晓莲和俊伟的朋友朱辽都被关进了办公室。超市里陆续进来了一些性格各异的顾客,由于何三水的固执脾气和对超市业务不熟悉,在购物过程中发生了不少有趣的插曲。而被关在办公室里的朱辽和晓莲想尽办法逃跑。 

      就在超市里稍微平静何三水终于就要凑够9500块钱的时候,一个愤怒的抢劫犯出现在超市里。原来在一个星期前,超市附近的商场发生了一起抢劫案,抢钻石的罪犯在逃跑的时候路过超市,将这颗钻石藏在了这个超市的冰柜里。面对危险,大家开始想办法共同对付气急败坏的抢劫犯,可是由于配合缺乏默契,闹出了很多笑话。就在抢劫犯即将得到钻石离开超市的时候,大家想出了一个绝妙的办法,最后联合外面的警察一起把抢劫犯制服。大家终于得救了,走出超市的时候,天空已经露出朝阳。   

        周末的时候,和朋友一起看喜剧电影《夜·店》。一部低成本的电影能拍得如此扣人心弦,的确不容易。这是一部好看的电影。律师这个职业,让我养成了从法律角度思考问题的习惯,看完电影,我不由得陷入了思考。我试着分析一下电影里面涉及到的几个法律问题:

        一、老板娘将彩票操作失误,导致彩民未中大奖,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影片中,何三水因老板娘操作失误,弄错了彩票数字,导致其与大奖失之交臂,引发了一场纠纷。何三水要老板娘赔偿其损失,但是老板娘一直不还钱,因此才想出把超市的经营收入拿来抵债的奇怪念头。那么,老板娘是不是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首先,我们明确一下老板娘与何三水之间的法律关系。何三水是一位彩民,老板娘的超市是一个彩票代售点。老板娘出售给何三水的彩票,并不是超市自己发行的,超市也不具备发行彩票的资格。既然是“代售”,那么超市(老板娘)与彩票发行机构之间就是代理和被代理的关系。

        《民法通则》、《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当彩票代售点出现工作失误,导致客户损失的时候,客户应当向委托人(即委托超市销售彩票的发行机构)要求赔偿,而不是直接找彩票代售点索赔。彩票发行机构可以根据代售点的过错大小,对其追偿。因此,何三水直接要求老板娘赔偿损失的做法,在程序上是不对的。

        其次,彩民对彩票的输入结果不提出异议,视为认可。在购买彩票的时候,代售点输入数据操作失误,这种可能性是存在的,代售点工作人员有义务仔细审核,避免出现失误,另一方面,彩民也有核对的义务。

        彩票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彩民购买的印有一组数字的小纸片,要么一文不值,要么身价倍增或者一本万利。彩民对数字的选择存在很大的偶然性和随意性,即使是用笔记录在纸条上,让电脑操作人员输入,也可以临时口头要求操作人员变更。因此,彩民在彩票打印出来之前,应仔细核对是否与自己的意愿一致,在打印出来之后,应再次核对,如果没有提出异议,视为认可操作人员的输入。

        影片中,何三水认为老板娘输错了数字,导致自己与大奖无缘,所以要老板娘赔偿。那么,假如这张输错了数字的彩票恰好中了大奖,中奖的彩民会不会提出来这笔钱不应该归自己所有,应该归彩票代售点呢?

        很显然,彩民对售出彩票的内容没有提出异议,视为认可彩票的内容。无论最后是中奖还是没有中奖,这张彩票的法律后果都由购买者承担。

        二、何三水霸占超市,以超市的货款抵债,其行为如何定性?我们假定,超市的老板娘对何三水负有赔偿责任。那么,何三水霸占超市的行为该如何认定?

        肯定违法。因为何三水在霸占超市的过程中,对超市营业员使用了暴力(电棍、绳索捆绑)。那么,何三水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呢?

        在电影中,李小璐饰演的女店员使用了“绑架”这个概念。这种理解是错误的。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在影片中,何三水等人的目的只是控制店员的人身自由以获取超市的财物,并不是利用受害人亲友对其人身安危的担忧来勒索财物。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债主由于债务人不肯还钱,被逼无奈采取限制债务人人身自由的方式,要求其还钱,最后钱没讨回,反倒是把自己送进了看守所。有些债主很委屈,他欠钱不还,我找他要钱,还好吃好喝地供着他,我怎么就犯法了呢?

        委屈归委屈。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可侵犯,除了司法机关有权按照法定的程序限制违法犯罪人员的人身自由外,除了紧急状况下为了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因为任何原因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否则极有可能构成了“非法拘禁”,如果还采取了暴力或者其他方式,情节严重的话,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影片中,何三水以暴力方式获得超市的经营权,占有销货款,其行为是非法的,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特征,因此,构成抢劫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抢劫罪的规定,入户抢劫属于加重处罚的情形。但是超市这样的营业场所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户”,因此,何三水等人不属于入户抢劫。

        三、李俊伟的行为如何定性?

        《夜·店》中有一位木讷的男店员李俊伟。他被何三水等人胁迫,协助他们经营超市,最后因制止通缉犯犯罪而受伤。前面已经谈到,何三水等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那么,协助何三水等人的李俊伟,是不是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呢?

        《刑法》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影片中,男店员李俊伟因为女店员以及好友、老板娘等人被何三水捆绑拘禁,且何三水等人又手持电棍,被迫协助他们经营超市。他与何三水带来的帮手“轮胎”还是有很大不同的,符合“被胁迫”的特点,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但是,在何三水霸占超市经营权的过程中,由于销售业绩不佳,李俊伟主动向何三水提出“五折酬宾”的建议,以扩大销售业绩。这说明,他已经由被动、被迫变为积极、主动参与何三水等人的犯罪。尽管他并没有从中获利,而且其本意可能是为了何三水达到目的之后早点离开,但是他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超市老板娘财产权利的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过,由于他在对付通缉犯的时候挺身而出,对制止犯罪和抓获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表现,根据法律的规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有人会说:电影是用来娱乐消遣的,犯不着这么认真吧?我觉得,寓教于乐,在娱乐的过程中明白一些法律知识,也是很不错的学习方式。《夜·店》的“大团圆”结局不过是一种艺术的处理手法,在现实生活中,事情的结局可能就没有那么美好了。

                                                                              2009-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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