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杨披国旗领奖的“利益冲突”
2018-08-21 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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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胜华
孙杨在亚运会领奖台上身披国旗、遮住安踏领奖服的行为,其实是利益冲突下的选择。孙杨签了361,中国体育代表团代表所有选手签了安踏。合同冲突时,孙杨选择了最好的方式:穿上安踏,披上国旗,两个合同都遵守了。这才是真正的契约精神。
利益冲突是生活中、工作中的常见现象。每个人的圈子都不大,出现利益冲突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利益冲突分为经济利益冲突、感情利益冲突、职责与经济(感情)利益冲突。
感情利益冲突是什么?举个简单常见的例子:婆媳矛盾发生的时候,老公(儿子)站哪边?
职责与经济(感情)利益冲突是什么?例如:你是一个法官,你兄弟欠人钱被告到法院了,这个案子你肯定不能审理了。
出现利益冲突时,最常见的方法是:回避。上例中,作为法官肯定要回避的。
但有些利益冲突是无法回避的,例如孙杨面对的这个问题。他和361的合同中可能有约定,比赛、领奖场合必须穿指定服装,而国家队和安踏又有同样的约定。两者重合的情况下,如何选择?
我的观点是:
1、协调。如果利益冲突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可以按协商方案进行。
2、比大小、先后关系。这是我们在处理“法律冲突”时的规则。层级高的法律优先,新法优先,特别法优先。合同是私人之间的“法律”,我们可以比照法律冲突来解决。
首先,国家队代表运动员签订的合同,有没有各个运动员的授权?运动员能否从中获得相应的报酬?这两点很重要。权利义务要有对应关系,否则就是不公平的。
其次,国家队签订的合同,其效力不一定大于个人签的合同。国家队不等于国家,两个合同都是商业合同,无关于国家形象、国家利益,没有大小高低之分。
再次,合同和法律不同,在后的法律有优先权,而在先的合同在签订主体不同、且未终止的情况下,是享有优先权的。例如,我把房子租给了你,过几天又把房子租给了他,排除其他因素,当然是前者有优先权。
最后,私人订立的合同与团队订立的合同出现冲突,以哪个为准?我们一向强调集体主义、团队精神,然而合同利益冲突下,如果服从集体和团队,损害的不是自己的利益,而是客户利益。貌似大公无私,其实是损人利己。
在这种情况下,要尽量兼顾两个合同相对方的商业利益,如果做不到,可以比照特别法和一般法的方式处理,违约责任由违约方承担。
孙杨领奖事件冲突的根源在于,签订合同的时候没有制定“保留条款”,对极有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做出特别约定。如果两个合同都是真实有效的,且都没有特别约定,要么承担违约责任,要么在后的合同让位。
3、变通。孙杨采取的就是这个方法。这是合同约定不明确时的补救措施。
2018年8月21日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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