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范氏姐弟为视角,解读“限制出境”
易胜华
我们根据“范冰冰姐弟被限制出境”的新闻,来研究一下“限制出境”的相关规定。
限制出境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印发《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87年3月10日 [1987]公发16号)。后者依据的是1986年2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已废止)。
对照法条,我们来分析范氏姐弟被限制出境的原因:
首先,我们推定姐弟俩都是中国公民身份,未取得外国国籍。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解读】范氏姐弟并非是在出境时被阻止的,他们也应该不会出现这种低级错误。排除本项可能性。
(二)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解读】范氏姐弟肯定不是“刑罚未执行完毕”或“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身份。那么,他们是否属于“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呢?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他们应该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犯罪嫌疑人”。
目前尚未有法律对“犯罪嫌疑人”的概念做出明文规定。一般来说,“犯罪嫌疑人”的称谓存在于刑事案件立案之后至提起公诉之前的这个阶段,对犯罪嫌疑人一般都会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最起码要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刑事立案之前的初查阶段,对相关人员的称谓,通常是比较中性的“涉案人员”,既有可能是犯罪嫌疑人,也有可能是该案的证人。
警方已经开始调查范冰冰“阴阳合同”事件,但尚未采取强制措施,那么目前针对范冰冰姐弟俩的,可能只是刑事立案前的初查阶段,他们是否涉嫌犯罪还有待进一步调查。
因此,现阶段姐弟俩应该还不是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此条应当不适用。
(三)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解读】这种可能性很大。作为艺人,尤其是拥有多家公司的艺人,手里有一些未结民事案件是正常现象,无论是作为原告还是被告。
一般来说,有未结民事案件,不影响当事人出境,除非法院觉得有必要。这一规定,赋予了法院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在上一项不能适用的情况下,如果使用本项规定作为限制出境的法律依据,让人有苦难言。
(四)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
【解读】这个应该可以排除。
(五)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
【解读】这是一项霸王条款,赋予了有关部门无限大的限制出境权。即使你不符合任何“不准出境”的条件,有关部门可以使用这一霸王条款限制你出境。很多人就是因此而出不去。
根据有关规定,这一霸王条款的审批权限在省一级的公安或国安机关,所以操作难度不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解读】其实有了第(五)项,其他的规定都不重要了。
即使范氏姐弟已经取得了外籍身份,在出境方面的条件大致也和中国公民差不多,并无特殊待遇。
根据相关规定,口岸阻止相关人员出境的控制期限为30天,超过这个期限的,有关部门需要续办审批手续,否则就视为撤销控制。也就是说,限制出境不是终身有效的,需要不断办理延期手续才能保持限制状态。
2018年7月29日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