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案被害人维权指南(二)
作者:北京勇者律师事务所 易胜华律师
(接上文)
除了“反抗的证据”,被害人在强奸发生之后需要固定的证据还包括:
“发生性关系的证据”。绝大多数被害人在受到侵犯后感觉到肮脏和羞辱,第一时间就去冲洗身体。这其实是在帮助对方销毁犯罪证据,对公安机关锁定犯罪行为造成较大困难。男方留在被害人体内的分泌物、敏感部位的唾液,都是性侵害的直接证据。被害人应当克服心理障碍,在公安机关提取相关物证之前不要冲洗。
“胁迫的证据”。强奸犯罪除了使用暴力手段外,还有胁迫的手段。这种胁迫可以通过语言、行为、文字、图片、视频等方式表现出来。在条件许可并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被害人可以对男方与自己的通话、对话进行录音。如果事发突然,在强奸发生后,被害人可以趁男方放松警惕,就强奸的发生过程,与男方进行对话,锁定其强迫自己的事实。
其他证据还包括:使用过的安全套,被撕坏的衣物,男方对被害人使用的催情药物,楼道和电梯监控,行车记录仪等。特别要注意的是,监控视频要及时提取,双方在公开场合下的神态和行为,是有无违背女性意志的重要证据。
第二点,及时报警。
很多被害人在遭到性侵后,由于恐惧、羞耻或者其他原因,没有第一时间报警。这样一来,不但大量的关键证据灭失,而且也会导致“是否违背女性意志”存在重大怀疑。
为了确保自身安全,被害人最好不要在强奸行为刚刚结束,男方尚未离开的时候报警,也不要当面威胁男方要报警,以免遭到不测。报警的前提是:一要安全,二要及时。
如果犯罪行为已经实施完毕,被害人可以假称清洗,进入卫生间,反锁房门,用短消息的方式报警,或者委托亲友报警,并告知自己的准确位置。如果危险状态尚未解除,被害人可以在男方离开后的第一时间再报警。
在人身危险解除后的24小时(最多72小时)内,被害人如果没有报警,公安机关侦破和认定强奸犯罪的难度会越来越大。
第三点,不要过早索赔。
很多被害人认为,侵害行为既然已经发生了,不能便宜对方,所以向男方主张赔偿。
受到侵害后要求赔偿,这是正当的行为。然而,由于强奸案的特殊性,被害人又欠缺相关的经验,特别是对手比较狡猾,如果被害人过早提出索赔要求,往往很难实现目标,甚至还会有很大的法律风险。
被害人索赔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在侵害行为刚刚结束后,不要以赔偿作为不报警的条件。如果男方对谈话过程做了录音,可能会作为被害人敲诈勒索的证据。
2、在已经报警后,不要以赔偿作为改变报警内容的条件。一旦收受对方财物后去公安机关改变报警时的陈述,那就可能涉嫌诬告陷害或者伪证。
索赔的最佳时机是,男方因涉嫌强奸犯罪已经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这个时候,相关的犯罪证据已经搜集完毕,嫌疑人关押一段时间后,基本消除了侥幸心理,出于对法律责任的恐惧,愿意付出相应代价获得从轻处罚。
如果提出索赔的时间过早,嫌疑人尚未被收押,还存在一些盲目的乐观,不愿意支付赔偿,或者赔偿较少。如果提出索赔的时间太晚,案件在法院审理中已经确定了大致结果,赔偿对刑期的改变也是有限的。
为了避免双方在商谈赔偿中的各种不便,同时也为了防止对方的打击报复或者布下的语言陷阱,索赔最好在司法机关的主持下进行,或者委托律师来代理。被害人一定不要高估了自己的谈判能力,专业的事情还是交给专业人士来处理。
2019年4月23日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