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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委会应让律协会长列席

发布者:易胜华律师|时间:2020年02月01日|分类:婚姻家庭 |323人看过


审委会应让律协会长列席

北京勇者律师事务所 易胜华律师

#律师列席审委会#这件事,法律界争论了好几天。律师支持,检察官反对(例如“检察系统第一网红”CU检)。曾经是检察官,现在做律师的,例如邓学平律师,表示支持。法学界的周光权老师表示反对,但是周老师曾挂职北京市检察院一分检担任副检察长。

反对者的观点,大致是:1、于法无据;2、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是审判监督职能;3、可能导致泄密。

这些观点是可以反驳的:

1、法律没有规定律师列席审委会的权利,也无禁止。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在社会生活中,突破法律限制做一些有益的尝试,为法律修订提供经验参考,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例如:四十年前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突破了当时的法律和政策束缚,走出了大胆的一步,成为中国改革开放的源头。这种尝试和突破,对中国社会的发展功不可没。所以,我们应当允许在某些领域的制度创新,不要让法律成为束缚改革的绳索。

2、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当然有审判监督的职能。然而司法实践中,列席审委会的检察长往往对具体个案的处理发表意见,这就不是审判监督职能,而是参与案件讨论了。除非明确规定: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时,不得对具体案件的处理表明态度。否则,这样的制度设计对辩方而言是不公平的,也让人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合理的怀疑。在对案件有决定意义的讨论中,只有控方的声音,听不到辩方的声音,这显然是失衡的状态。

3、审委会会议内容是涉密的,这条规定参加会议的人员都知道。律师可能泄密,法官、检察官也有可能。泄密行为与职业无关,只与每个人自身的纪律性有关。谁泄密就处罚谁。律师并不是天生的泄密者。如果以此作为不让律师列席会议的理由,那是对律师职业的不信任和羞辱。

反驳完毕,似乎我的观点是支持律师列席审委会的。不对。我不支持律师列席审委会。理由如下:

1、审委会制度本身就是影响司法公正的制度怪胎,应当在这一轮的司法改革中取缔。既然是以审判为中心,庭审实质化,那就不应该有垂帘听政的审委会制度。

2、如果律师列席审委会,就会导致会议实际上成为级别更高的庭审,让之前的公开庭审形同虚设。这是荒谬的。

3、即使审委会制度继续存在,根据对等原则,检察长可以列席会议,那么相对应的,应该是律协会长或者律所主任列席会议。检察院有审判监督职能,律师协会也有保障律师权益和监督法律正确实施的权利。普通律师人微言轻,可能难以应付审委会的复杂局面。拥有一定身份、社会地位和办案经验的律协会长,在审委会上的发言可能有较大的分量。

以上就是我的观点。

2019年6月8日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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