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条新闻引起我的好奇之处在于:青岛的文化行政部门吊销了天津一家公司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觉得有点怪怪的。
于是查阅了相关规定。
首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十大禁区,张云雷触犯了哪一条?(三)(四)(五)(七)都有点沾上边。仔细推敲,可能第(七)项“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更接近一些。在张云雷的相声表演中,调侃的内容对地震遇难者缺乏尊重,带有一定的侮辱性质,确实应当给予惩罚。
其次,板子为什么打在天津华娱天橙公司?因为这家公司是演出的举办单位。可是,问题来了。
青岛的执法部门有权吊销天津公司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吗?根据条例规定,吊销许可证的,只能是“原发证机关”。问题就在这里。
那么,天津华娱天橙公司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是天津发的,还是青岛发的?如果不是青岛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局给这家公司发的证,它就没有权利吊销了。
这就好比是,北京的律师在山东办案存在违纪行为,山东的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山东律协是无权处罚的,要将相关的情况反馈给北京的司法行政机关或北京律协,由北京来处理。
如果是犯罪行为,那就没有这种地域限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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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坠崖孕妇丈夫否认谋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