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V自曝薅大学图书馆羊毛#
大家都在讨论这个话题,忍不住想说说我的观点。
在其他国家也许可以,在中国“钻法律空子”、“钻制度漏洞”的行为,都是无效乃至违法的。因为中国的法律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公序良俗”的规定。在法律和制度面前抖机灵、耍小聪明的做法,都是没用的。
那么,问题来了:
1、这位同学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
这位同学的目的是借而不还,占有自己从图书馆借来的书籍。由于之前的占有行为是合法的借阅,他对书籍有保管的权利,后面以赔款方式获得书籍的所有权,是一种非法占有保管物的行为,属于侵占的性质。
2、是否构成犯罪?能否刑事追诉?能否民事起诉?
是否构成犯罪,要看这位同学一共侵占了多少书,这些书在当时的估值(不是封底的定价,也不是旧书市场的行情,而是价格鉴定机构出具的意见)。
无论估值多少,鉴于侵占罪的追诉期是五年,所以这个行为一般来说是无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民事方面,由于学校一直都不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效从学校知情之日起计算,还在诉讼时效之内,可以起诉这位同学。
但这位同学只说自己有这样的行为,没有提到具体的书名、册数等,校方仅凭其微博发言去起诉,显然是诉求不明的,无法获得支持。除非这位同学主动承认具体的书名及册数,否则以“吹牛”为由道个歉,也是没办法的。
结论:
在中国,钻法律空子是完全不可行的。
对于时间久远的轻微违法犯罪行为,法律也展示出自己宽宏大量的一面。但这不是法律的漏洞,而是法律的宽容。一旦触及底线,所谓的追诉时效,根据法律规定,也是可以不受限制的。
所以,还是要敬畏法律。
彩蛋:
当年我们学校的图书馆的规则是:遗失图书按定价的三倍赔偿。我遗失了一套书的上册,上下册全套定价二十多块钱。我说去买一套一样的书来赔,图书馆不同意。结果我赔了七十多块钱,相当于半个月的生活费。我就再也不去图书馆借书了……
为了弥补亏空,我开始做起了小买卖,在各个校园推销小商品,多的时候一天能挣一百多块钱,天天吃香的喝辣的。
多谢图书馆的赔偿制度,让我后来的校园生活过得有滋有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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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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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愿意购买临期食品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