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朋友的大力推荐下,我去电影院看了这部电影。从网上知道它1月10日上映至今的国内总票房只有610万,但是没想到,偌大的8号放映厅只有我和媳妇两人。开映的时候来了一个女观众,看了一半就退场了,再也没回来。头一次看包场电影,感觉还是很奇特的。
这部电影的导演克林特·伊斯特伍德不是寻常之辈,《廊桥遗梦》的主演,并且凭借《不可饶恕》、《百万美元宝贝》,两度获得奥斯卡最佳导演奖,今年90高龄。这样的导演拍出来的作品,不可能是烂片。除了宣发力度不够,电影也没有商业片必备的几大要素:枪战、飙车、特效、情色,等等。它只是讲述了一个真实的故事,一个美国式的冤案。
理查德·朱维尔是一名非常尽职的保安,在亚特兰大奥运会期间奥林匹克公园的庆祝晚会上,他发现了一个可疑包裹。他立即通知警察,紧急疏散现场观众,使伤亡降到了最低。因此,他成为了公众眼中的英雄。
然而,几天后发生逆转,他成为警方暗中调查的头号嫌疑人。警方认为,第一个发现炸弹的人很可能就是放炸弹的人,因为他想成为英雄。此前也有类似的案例。媒体记者从私人渠道得到这个消息后,将之公布出来,导致朱维尔陷入舆论漩涡,警方对他的调查也被迫公开。他为此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平静的生活被打乱。警方最终一无所获,还了他清白。
看完这部电影后,有几点感想:
一,美国警察不是神探,也会犯各种错误,给普通老百姓带来各种困扰。和中国的某些司法人员一样,他们会想方设法掩盖自己的错误(《换子疑云》),也会像这部电影里描述的一样,自作聪明地推断嫌疑人,冤枉清白无辜的人,给普通老百姓带来巨大的痛苦。这是任何制度下都存在的问题,是人性中共同的丑恶现象。美国警察的素质也不咋的,也会自以为是,好大喜功,欺骗当事人。
二,在刑事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媒体介入报道的边界在哪里?电影中的女记者是非常敬业的。为了拿到内幕消息,不惜色诱侦办此案的警察,不惜藏在律师的车上。当朱维尔的律师来到报社,愤怒指责她的时候,她振振有词地辩称,她报道的只是事实。
记者当然有权利报道事实,但有些事实属于机密,会给相关当事人带来极大的损失,甚至影响到案件的进程和结果。中国的自媒体很发达,除了记者,当事人、律师、知情人都可以通过互联网向公众发布消息。言论的边界始终模糊不清,对司法公正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披露朱维尔是作案者的两名美国记者,因拒绝提供消息来源而被起诉。在中国,对案件侦办、审理造成严重影响的媒体人和透露消息的司法人员,却很少被追究法律责任。这个问题必须引起重视,并加以规范。
三,美国式冤案与中国式冤案的差别,在于对程序的监督和斗争。
重大活动中发生恶性爆炸案件,这种事情出现在中国,可想而知,领导高度重视,责令限期破案。凡是有作案嫌疑的人,一律关押起来进行突击审讯,不达目的决不收兵。
影片中,朱维尔的律师想见他,警方也是以各种理由推脱,直到律师发火,以通知媒体进行威胁,警察才同意了他的要求。这里体现了媒体积极的一面,能够有效地监督司法人员依法办案。
在中国,律师要见到这种案件的当事人,恐怕打电话威胁承办人是没用的,估计要到侦查快结束的时候才能会见到,可能还是指定的法律援助律师。虽然这部电影中的律师发挥的作用并不太大,但他是当事人的精神支柱,并且监督着警方的侦办行为。有一个好的制度,还需要有人监督。
作为一名以刑事案件为主的律师,我必须要说:中国刑事诉讼的各项制度并不落后于美帝,甚至某些方面超过了美帝。但是,这些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却被大打折扣。一方面,是司法人员故意违反它,我在第一点已经提到了,这是世界各国司法人员的通病;另一方面,在司法人员的违法行为面前,中国的媒体不敢监督,中国的律师不敢“大嗓门”,这才导致某些违法的司法人员越来越猖狂,好的法律制度形同虚设。我们在抱怨中国的法治环境时,有没有想过自己的责任?
冤案的发生,可能只是少数几个司法人员的问题。冤案的形成,却是所有诉讼参与人,包括律师和媒体人的问题。不要将责任推给所谓的制度,我们的制度足以防止冤案形成。缺乏勇气、没有骨气的我们,才是冤案的制造者。
2020年1月20日 九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