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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纠纷

作者:孔民律师团队时间:2019年07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32次举报


案情介绍:

覃某与魏某于205152日登记结婚,双方于21624日在广四族自治区田东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签有《离婚协议》,约定:、覃某与魏某自愿离婚夫麦婚后购有座落在北京市丰台区某路1号院路0211号楼房套,合同价人民币价值240万给魏某;三、夫表婚后有现金130万,归覃某所有四、夫表婚后有辆小轿车归魏某所有五、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夫妻婚后育有两个孩子:覃某1、覃某2归魏某抚养,魏某为监护入,两个孩子抚养费蕈某魏某共同支出,直至成年。覃某于2016217日与案外人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贷款购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某镇某苑区15号楼114号房屋一套。2016224日,覃某与北京人孙某结婚,后又于2016513日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时,覃某与孙某约定将上述房屋归覃某所有。2016615日覃某将上述房屋出租给案外入徐某。

201784日,覃某与魏某签订了《孩子抚养权和财产分割协议》约定“由于双方感情破裂对于双方婚后孩子抚养权和共同财产按以下协议和分割:1、双方共有的两个孩子草某1、覃某2的玩养权归双方。覃某1暂由男方带韩某2暂由女方带,每个周六日两个孩子相互着望。…3财分割如下:1)位于丰台区和长沙的房产归魏某所有,同时示相应房产的银行货款和魏某借荣某的30万元贷款2)位于某1苑房产套归覃某所有,并同时承担相应房产的银行货款和债务,同时还家人共60万元的借款。4、离婚协议约定的130万元覃某自动放弃。覃某给魏某80万元,即日起,一年付清,前三个月付给对方20万元,剩下9个月再付清剩下60万元,目前已付35000(叁万伍仟元),还剩765000元。5、小轿车一辆福特福克斯车牌号为xxx归魏某所有。俩人约定时间过户。6、除了上述货款和债务,双方无其他共同债务。协议内容由覃某负责打印比协议签订后,覃某通过银行转账向魏某转款1.5万元,车牌号为×x×的福特轿车过户至魏某名下,孩子由覃某、魏某分别抚养。

现覃某以其被魏某胁迫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孩子抚养权和財产分割协议》,且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上述协议中第4条内容。就此主张,覃某提供报警记录和照片为证。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方害的基本事实承相举证证明责任。故覃某主张签订协议时受到胁迫,应当承担举证义务。本案中,覃某、魏某发生纠纷覃某版警在签订协议时间之前,覃某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其系在魏某胁泊之下签订的涉案协议,且事后覃某始终没有就此事再次报警。若覃某确实存在被胁迫签订协议的情形,其上述行为明显有悖常理。另外,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失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覃某自认协议签订之日魏某并末使用暴力,称魏某以言语相威胁,就此主张耒能提供证据佐证,故法院对此不予采信。考虑到覃某、魏某之间因感情问题和财产纠纷矛盾已滚即使魏某在笠订协议之前有一些过激言语,且双方为此发生争执,也并不能仅凭此就认定签订协议时魏某的行为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胁迫法院认为,通过岸某、魏某陈述及庭审查明事实,可以认定双方协议离婚的目的是为获得购房资格离婚协议并非以真正离婚为目的而签订,离婚后覃某、魏某仍共同生活,离婚协议内容亦未实际行,其后覃某、魏某于201784日签订《孩子抚养权和财产分割协议》对孩子抚养权及夫妻共同财产问题进行了重新约定。结合双方庭审陈述,协以内容由覃某负责打印,且双方均认可在签订上述协议之前覃某给付魏某35万元,在《孩子玩养权和财产分割协议》的第四条中亦有体现。此

协议签订后,覃某通过银行转账向魏某转款15万元有对协议实际的属行行为。故可以认定该协议系双方合意后自愿签订协议内容未违反相关法律及行改法规的规定,应属合法有效。现覃某上诉主张其系受胁泊而签订上述协议,应就魏某在签订过程中存在暴力、胁迫行为进行充分举证,但结合现有证据,覃某所提交的报警记签订协议的时间并不吻合,照片及短信记录等亦无法证明其在签订上述协议时受到励泪,故对覃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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