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杜某与王某是朋友关系,杜某和姚某是夫妻,在2010年10月杜某向王某借款1500万元并写了一张借条,王某将1500万元通过多次银行转账给杜某,借款期间,杜某没有还款。在2013年6月,杜某重新写了一份借条:杜某借王某1500万元,从2010年10到2012年10月,2年利息共720万元。借款延期到2013年12月,月息一分。借款人:杜某。
后来杜某累计还款利息720万元,其中姚某在2014年1月向王某账户转账一笔80万元。
现在因为杜某超期不还款,王某将杜某和姚某一同起诉到了法院,请求:杜某、姚某立即还款1500万元并按照月息1%支付从2012年12月起算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
【义贤律师分析】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三点。第一,夫妻双方共同签名;第二,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第三,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中,姚某在杜某向王某借款时并没有以共同借款人的身份签字;也没有在借款之后追认这笔借款是共同债务;王某也没有杜某将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证据。而姚某向王某某还款转账的行为与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并无必然联系。所以,这笔借款不属于杜某和姚某的夫妻共同债务,这笔借款不应该让姚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法院判决】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院认为,杜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借款数额高达千万余元,王某仅以姚某知晓杜某借款和有一次还款行为为由,诉请姚某承担还款责任,与上述规定不符,不予支持。
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杜某向王某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500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10月起,按照年利率12%计算并给付至判决确定之日)。
10年 (优于66.23%的律师)
3次 (优于83.55%的律师)
3次 (优于87.94%的律师)
20469分 (优于97.77%的律师)
一天内
196篇 (优于96.67%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