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昌训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15日 63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涉及民间借贷纠纷中常遇到的砍头息和是否涉嫌职业放贷问题,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以借款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为职业放贷人。” (二)出借人的借款行为一般有以下特征 1.格式化借条、填充式借条; 2.借条利息处空白,口头约定利息; 3.存在砍头息; 4.出借人将借款转账给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再由第三人转给借款人; 5.以现金方式交付借款。 (三)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 职业放贷人的放贷对象为社会不特定对象,认定是否向特定对象发放借款,应当就案涉借贷行为进行评判,而不能超出审理案件的范围对其他借贷行为进行评判。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