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享有的对于债务人所实施的危害其债权实现的行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债权人撤销权的目的是保全债务人的一般财产,否定债务人不当减少一般财产的行为,将已经脱离债务人一般财产的部分,恢复为债务人的一般财产。我国《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章合同的保全中规定了债权人撤销权,当债务人实施了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转让财产以及为他人提供担保等,损害债权人债权的民事行为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这一权利,请求人民法院对该民事行为予以撤销,使已经处分了的财产恢复原状,以保护债权人债权实现的物质基础。《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 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据此规定,债权人对债务人无偿处分行为行使撤销权的要件有:第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第二,债务人实施了无偿转让财产的积极行为或者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的消极行为;第三,债务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的实现;第四,无偿处分行为不必具备主观恶意这一要件。实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危害债权行为行使撤销权的表现形式,通常有:一是放弃债权,债务人放弃对自己作为债权人的相对人享有的债权,无论是到期还是未到期债权,均可以行使撤销权;二是放弃债权担保,债务人自己享有的债权,由相对人或者第三人提供了担保,但债务人放弃该担保,使自己的债权失去担保保障,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威胁,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人的放弃担保行使撤销权;三是无偿转让财产,债务人无偿将自己的财产转让他人,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威胁,可以行使撤销权;四是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债务人对相对人享有的债权已经到期,为逃避债务延长期限,也是对债权构成的威胁,可以行使撤销权。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通过离婚转移财产侵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时有发生。离婚协议是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同时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意见。离婚协议往往具有双重属性,即离婚和子女抚养具有人身属性,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及债务的处理具有财产属性。离婚协议中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以及子女抚养的约定涉及夫妻和子女身份关系,不能适用上述关于撤销权的法律规定,但是夫妻双方在协商基础上对夫妻财产及债务处分的约定,则受到上述撤销权法律规定的约束。本案中,甲公司就傅某某与李某花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配的约定影响其债权的实现就属于该种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中,傅某某与李某花的离婚协议中有关的财产是否属于无偿转让行为,应结合离婚背景、财产来源及性质、财产金额、分配比例、债务承担等因素综合判断。实践中,一部分被告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前配偶所有,导致其在债务纠纷败诉后无财产可供执行,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这种为了逃债而离婚,在离婚诉讼中达成财产分割协议并经法院调解离婚后,债权人提出撤销财产分割协议诉讼的情况频现。由于这些债务均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这种以离婚协议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应如何处理,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这种情况属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侵害第三方利益。根据《民法典》合同编有关规定,债权人既可要求行使撤销权,也可主张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处分的条款无效。第二种观点认为,由于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离婚协议并不能免除任何一方的偿还责任。债权人可对已生效的债务案件进行申诉,申请追加债务人前配偶共同承担偿还责任。第三种观点认为,可在债务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径行追加债务人的前配偶为被执行人。如其提出异议,则进行听证。如能确认债务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则可驳回异议直接执行。综上所述,债务人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并不能对抗第三人,只要能够证明债务发生时夫妻关系仍然存续,且债务不能被证明为属夫或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则离婚协议不能免除任何一方的偿还义务。实践中,债权人可在执行中申请追加债务人配偶为被执行人或另行起诉债务人配偶承担偿还责任。实践中,部分债务人为规避履行债务,将名下财产无偿或低价转让给他人,导致自身偿债能力下降,并最终损害债权人权益。为有效应对此类问题,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法律赋予债权人撤销权,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不当转让行为,将被转移财产恢复至债务人名下。撤销权制度属于合同的保全制度,2021年新施行的民法典关于撤销权行使条件较原合同法规定进一步放宽,加大了对债权人的保护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