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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在一审宣判后缴纳罚金,二审能减刑吗?

发布者:蒋燕燕律师|时间:2024年10月18日|分类:刑事辩护 |413人看过


本案例收录于人民法院案例库:袁某旭、邵某立受贿案——被告人在一审宣判后缴纳罚金请求二审改判较轻刑罚的处理

关键词:刑事 受贿罪 缴纳罚金 认罪认罚 从轻处罚

关键词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二条 【罚金数额的裁量】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一、裁判要旨

被告人在一审宣判后缴纳罚金请求二审改判较轻刑罚的,因缴纳罚金是主动履行法院判决确定义务的表现,不属于二审应当从轻处罚情节,在原判做到罪责刑相适应的情况下,宣判后缴纳罚金不足以影响判决结果的适当性,二审不应对被告人再予从轻量刑。

二、裁判理由

人民法院案例库认为: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人袁某旭、邵某立在一审宣判后主动缴纳罚金,二审应否对二人予以从轻处罚。袁某旭、邵某立在一审宣判后缴纳罚金,主动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是二人到案后积极认罪认罚态度的延续。一审在对袁某旭、邵某立量刑时,已充分考虑二人的认罪认罚态度,所判刑罚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宣判后缴纳罚金未能影响判决结果的适当性,不宜对二人再予从轻量刑。故二审作出如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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