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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除协议约定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否有效?

发布者:蒋燕燕律师|时间:2024年10月17日|分类:劳动纠纷 |331人看过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漫游公司上诉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明确约定,单位不再向劳动者承担其他义务,劳动者也不再向单位主张任何权益。现劳动者要求补偿金与协议约定不符,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对此,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该《协议》系由漫游公司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而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理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然作为用人单位的漫游公司对于涉及双方间主要权利义务的条款,却作出免除其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约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该条款当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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