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燕燕律师

  • 执业资质:1370120**********

  • 执业机构:山东华端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工伤赔偿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入职,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发布者:蒋燕燕律师|时间:2024年10月17日|分类:债权债务 |777人看过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是两个常被提及的法律概念,但容易混淆,一字之差,却大有不同。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主要区别是,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劳动者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双方是领导与被领导、支配与被支配的隶属关系,用人单位负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法律责任;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不存在隶属关系,提供劳务一方无须成为用工单位的成员。


针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再入职,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这一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符合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是构成劳动关系的前提条件。入职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虽然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但其与用人单位之间成立的是劳务关系,不宜认定为劳动关系。本案中,原告林女士在进入被告公司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