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逸”的刑法后果:既可作为定罪情节,也可作为量刑情节
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其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也因行为人过错程度的大小、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的大小以及是否具有逃逸情节而不同。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具有肇事后逃逸或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再结合《解释》(编者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逃逸行为既可单独适用,成为定罪情节,也可与其他情节结合适用,成为加重处罚情节:(一)逃逸行为作为定罪情节。1.直接作为定罪情节。即根据《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当行为人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情况下,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在没有《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酒驾、毒驾、无证驾驶、严重超载等其他情节的情况下,此时的逃逸行为属于定罪情节。2.间接作为定罪情节。即根据视频监控等客观证据足以查实完整的事故发生过程,足以证实行为人本不应承担事故主要以上的责任,系因事故后逃逸而被认定承担事故主要或全部责任,即该逃逸行为已经在行政法上对事故进行责任认定时被评价过,同时行为人又具有根据《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酒驾、毒驾、无证驾驶、严重超载等情节,进而认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二)逃逸行为作为加重处罚情节。当行为人在摒除逃逸情节的情况下,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又具有逃逸行为的,此时逃逸行为应作为加重处罚情节,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处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