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网站
蒋燕燕律师
执业资质:1370120**********
执业机构:山东华端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工伤赔偿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发布者:蒋燕燕律师|时间:2024年10月11日|分类:婚姻家庭 |158人看过
仅起诉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条第1款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下一篇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