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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中夫妻一方付出更多的家务劳动,离婚时可以获得补偿么?

发布者:蒋燕燕律师|时间:2024年10月09日|分类:婚姻家庭 |236人看过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在家务方面付出较多义务的,在离婚时有权请求另一方给予一定经济补偿。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赡养老人、养育子女而付出更多的家务劳动,是一种使其他家庭成员受益的利他行为,他们的付出虽不像为家庭直接增加收入这样明显,但却为家庭的发展提供了必不可少的助力。而夫妻一方在家务劳动中投入越多,势必会使得其在自我发展中投入的时间和精力减少,故而在离婚时,投入较多的一方会因自身工作能力、经济能力降低而无法维护自身的利益。为此,《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在法律层面认可了家务劳动的价值,肯定了家务劳动对于婚姻家庭的贡献,有力地维护了离婚时弱势一方的权益。
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经济补偿数额的确定,法院应进行综合衡量,充分考虑夫妻关系存续时间、家务付出情形、夫妻双方健康状况、经济能力及当地人人均消费水平等。值得指出的是,经济补偿不同于离婚经济补助,系一种基于对家务劳动价值尊重和认可的权利救济方式,婚姻中,即使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经济状况优于对方,其仍应当享有经济补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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