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道龙律师
许道龙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江苏-南通主任律师
15565553393

服务地区:全国

咨询我
00:00-23:00

“非法用工”人员发生事故可否得到工伤赔偿

作者:许道龙律师时间:2026年07月0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9次举报
2026-07-03

非法用工现象的存在,是社会、经济和法律等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根据现行法律法规,?非法用工?是指用工单位或被用工者主体不适格,或合法用工单位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用工行为。其核心在于?用工主体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使用法律禁止招用的人员?(如童工)。 01  (一)非法用工的主要情形  

   ?1、无营业执照或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招用劳动者。例如: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小作坊、未经备案的培训机构等擅自招工。 2、?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登记、备案后仍继续经营并招用劳动者?。即使原单位曾合法注册,但因违法被吊销执照后继续用工,仍属非法用工。 3、?使用童工(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严禁任何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典型非法用工?。4、?个人承包经营违反规定招用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关系无效?。如通过欺骗方式让劳动者签订违背真实意思的合同?。 ?6、强迫劳动或违章指挥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包括使用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强迫劳动?。 另外。?非法用工 ≠ 所有违法用工?。“非法用工”是“违法用工”的一种特殊类型,特指?主体不合法?(无证照、使用童工)的情形;而其他如未签合同、欠薪、未缴社保等属于一般违法用工?。 02  (二)“非法用工”人员的工伤赔偿问题  

   在非法用工情形下,?不能通过常规程序认定为工伤?,但?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可依法获得一次性赔偿?,且在特定情形下(如突发疾病死亡),?可参照“视同工伤”标准获得赔偿?。 1、赔偿依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非法用工单位的职工?不能按正常工伤认定程序处理?,但?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近亲属支付一次性赔偿?,且?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待遇??。 ?2、赔偿依据与标准。依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人社部令第9号): ?一次性赔偿金?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 倍数?(按伤残等级,十级为1倍,一级为16倍)?。 死亡情形?:一次性赔偿金 =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 =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 ?治疗期间费用?(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交通费等)?由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标准全额承担??。 实操建议: ?第一,收集证据?。工资支付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以证明存在?事实用工关系??。 ?第二,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向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注意:若用人单位在事故发生后补办营业执照,?该主体不承担非法用工期间的赔偿责任?,责任由实际经营者承担?。 特别说明: 虽然传统观点认为“无劳动关系则无工伤”,但?最新司法实践已突破此限制?,将“视同工伤”情形延伸至非法用工领域,体现对劳动者生命权的优先保护?。?注意:若用人单位在事故发生后补办营业执照,?该主体不承担非法用工期间的赔偿责任?,责任由实际经营者承担?。 特别说明: 虽然传统观点认为“无劳动关系则无工伤”,但?最新司法实践已突破此限制?,将“视同工伤”情形延伸至非法用工领域,体现对劳动者生命权的优先保护?。

许道龙律师 许道龙律师,现任河南文赢(苏州)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管委会主任、主任律师,同时担任团队办案负责人。他专注于刑...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通
  • 执业单位:河南文赢(苏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32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取保候审、交通事故、工伤赔偿
河南文赢(苏州)律师事务所
1320520********32 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取保候审、交通事故、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