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猝死在岗,公司拒认工伤合法吗
刘某是某公司员工,2020年7月入职该公司。2020年8月,刘某向某公司出具承诺书:自愿放弃某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权利,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职工个人承担。为此,某公司每月向刘某支付300元作为社保费补贴。
2024年10月20日21时,刘某在工作期间突然晕倒,同事发现后随即拨打120急救电话。经医护人员到现场抢救无效,刘某当晚22时55分被宣布死亡。刘某的亲属认为,刘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的,应当视同工伤,为此,向当地工伤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某公司认为,刘某主动放弃参加社会保险,应视为放弃工伤认定的权利。何况单位已将社保费补贴支付给个人,发生伤亡事故后,刘某的亲属又申报工伤,这有违诚信原则。
处理结果
人社局认定刘某死亡视同工伤
法律分析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进一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上述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含工伤保险)、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关于“劳动者主动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法律效力问题,法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而无效的承诺或约定,自作出之日起就是无效的。
本案中,刘某虽然作出了主动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承诺,但由于该承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是无效的。这也就是说,刘某的无效承诺并不能排除其依法申报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由于刘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关于“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之规定,因此,依法应视同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于某公司未依法为刘某参加工伤保险,刘某的工亡待遇,应当由某公司依法承担。
许道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