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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审查做出无效决定怎么办?

作者:文赢(苏州)律师事务所时间:2026年04月1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次举报
2026-04-17

专利权审查做出无效决定怎么办?

"专利权审查结论无效"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原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后作出的一种行政决定,宣告该专利权自始即不存在。以下从法律含义、法律后果和应对策略三个层面为您解析。

一、法律含义:什么是"审查结论无效"?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六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后,可以作出三种决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维持专利权有效。

当专利被宣告全部无效时,意味着该专利中所有权利要求均被认定为不符合专利授权条件。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也就是说,这项专利权在法律上被当作从来没有存在过。

二、法律后果:专利被宣告无效后,会产生哪些影响?

(一)对已签订的许可合同或转让合同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这意味着,如果专利权人此前已经将专利许可或转让给他人并已履行完毕,一般情况下不会因专利被宣告无效而要求返还相关费用。

但法律也规定了例外情形:若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应当给予赔偿;若不返还相关费用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部分返还。

(二)对已生效的侵权判决或调解书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不具有追溯力。这意味着,如果专利权人此前依据该专利起诉他人侵权并已获得赔偿,即使后续专利被宣告无效,已经执行完毕的判决也不会被推翻。

但需注意,如果侵权判决尚未执行完毕,被告可以依据专利被宣告无效的事实申请中止执行或申请再审。

(三)诉讼期间的缴费义务

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决定作出后,针对该决定的法定诉讼程序结束之前,专利权人仍需缴纳年费;待经过法定程序确认了无效宣告决定的效力之后,专利权人可以请求退还无效宣告决定日所在专利年度之后的年费。

三、应对策略:收到无效决定后,该怎么做?

(一)首要行动:在3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这是法律赋予专利权人最直接、最核心的救济途径。具体操作要点如下:

· 管辖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专属管辖)

·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 第三人: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的对方当事人

· 起诉期限:自收到无效决定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逾期将丧失起诉权

· 二审程序: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替代路径:发现新证据后重新提起无效宣告

若在首次无效宣告程序后发现实质性新证据,可以重新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新证据需同时满足三大条件:未曾在首次无效程序中提交、与案件具有直接关联性、能补强无效理由。重新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无明确的时间限制,但应在发现新证据后尽快提交,避免因拖延导致证据效力减弱。

(三)同步应对:若涉及侵权诉讼

如果专利权人此前已基于该专利提起侵权诉讼,且被告已提起无效宣告请求,侵权诉讼可能会被中止审理,等待无效审查结果。若专利被宣告无效,法院将裁定驳回专利权人的起诉;若行政诉讼成功撤销无效决定,专利权人可以另行起诉。

温馨提示:如果您或您的企业正面临专利无效宣告的困扰,需要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协助分析无效决定、评估行政诉讼可行性或代理后续程序,欢迎咨询文赢律师事务所。文赢律所拥有经验丰富的知识产权法律团队,擅长从程序瑕疵、实体认定等角度为客户制定最优应对策略,全力维护您的专利权益

送单返程途中摔伤,保险公司拒赔“订单已完成”,法院怎么判?

外卖骑手每天穿梭于城市大街小巷,发生意外的风险也随之升高。完成配送任务后,在返程路上受伤,算不算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能否以“订单已经结束”为由拒绝赔偿?下面给大家讲述的一起真实案例给出了答案。

案件回顾

张某受雇于某商务公司,双方签有《劳务合同》,张某在该公司的安排下从事外卖配送工作。公司为张某投保了雇主责任险,保单中明确张某为被保险雇员,并特别约定:保险责任期间覆盖“骑手排班期间或订单配送期间,同时扩展至上下班前后2小时及订单结束后2小时”。理赔需提供订单或排班记录,且伤情须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的工伤情形。

事发当天16:34,张某接单配送;17:03完成送达;17:15,在返程途中不慎摔倒受伤。经医院治疗及鉴定,其伤情构成十级伤残。随后,张某向公司主张工伤赔偿,公司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张某张某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保险赔偿金。

保险公司辩称:对张某的雇员身份无异议,但认为张某受伤时订单已完成,不属于“订单配送期间”,因此不符合理赔条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张某受伤时段是否在保险保障范围之内。

第一,张某系保单载明的雇员,与公司存在劳务关系,其受伤与工作过程直接相关,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公司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公司已将保险金请求权合法转让给张某张某有权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

第三,也是关键所在:张某受伤发生在订单完成后仅12分钟,完全处于保单约定的“订单结束后2小时”扩展保障期间内。其受伤原因与外卖配送工作存在直接关联,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工伤情形。因此,该事故属于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按约赔付。

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给各方的重要提醒

随着平台经济快速发展,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保障问题日益受到关注。对此,法官提示:

· 用人单位:应依法签订合同,主动为员工投保合适险种,切实承担管理和保障责任。

· 骑手本人:遇到事故要第一时间保存订单记录、排班信息、现场照片、就医材料等证据,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 保险公司:合同条款应清晰明确,避免模糊表述;签约时需充分履行说明义务;理赔时应依法依约,不得随意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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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提示:如果您或身边的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灵活就业人员在工作中遭遇意外伤害,面临保险理赔或工伤认定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文赢律师事务所在劳动争议、保险理赔等领域拥有丰富实务经验,能够为您分析案件、梳理证据、代理仲裁或诉讼,全力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文赢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2年,总部位于河南,在杭州、郑州、信阳均设有分所。文赢从中国茶都信阳起步,经过专业团队化的改造...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通
  • 执业单位:河南文赢(苏州)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3132000********7P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取保候审、交通事故、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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