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入职半个月工伤手指骨折,公司硬压工资标准少赔十几万?律师维权最终全额支持工人诉求
一、案情简介
董某2024年2月入职扬州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从事一线作业工作,入职仅半个多月,2024年3月6日在项目工地作业时,左手拇指被榔头砸伤,诊断为指骨骨折。后续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工伤十级伤残。
因公司未给董某缴纳工伤保险,所有工伤待遇依法应由单位全额承担。董某委托律师提出仲裁,主张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三项一次性补助金等合计超16万元。
用人单位却当庭提出抗辩,刻意压低工资标准、缩减停工留薪期时长,妄图大幅削减赔偿金额,双方围绕工资基数、停工留薪期限两大核心争议点展开激烈博弈。
二、双方核心争议焦点&律师对抗观点
争议1:工伤赔偿的本人工资标准,到底按什么算?
公司方律师观点
董某入职未满1个月就发生工伤,工资无法确定,主张按照扬州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核算赔偿;同时提交自制工资表,辩称董某日工资仅360元,以此降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计算基数。
我方代理律师反驳观点
1. 公司提交的工资表、考勤记录存在明显矛盾:出勤天数、工时时长和养老保险缴纳金额无法对应,工资构成逻辑混乱,不具备客观真实性,不应被采信;
2. 董某受伤返岗后的银行工资流水可印证实际收入水平,日均工资远高于公司主张的360元,结合实际用工情况,仲裁委按400元/天核算工资标准符合客观常理;
3.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工资基数以实际劳动报酬为准,单位单方面按最低标准核算于法无据,不能以此逃避赔付责任。
争议2:停工留薪期时长,只能算54天吗?
公司方律师观点
根据出院医嘱,建议4周取石膏、6周复查,认为停工留薪期最长仅54天(住院12天+休养42天),董某提前返岗,额外主张的2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不应支持。
我方代理律师反驳观点
1. 医嘱明确载明休息2个月,董某提前返岗是为了减少自身损失、尽快恢复工作,并不代表其放弃法定停工留薪期待遇;
2. 手指骨折的伤情恢复周期符合医嘱休养时长,单位单方面压缩停工留薪期,不符合工伤医疗休养的客观实际,应当按照实际伤情休养周期核算待遇。
三、仲裁审理结果
扬州市广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开庭审理、证据质证,最终采纳我方律师的核心抗辩意见,作出裁决:
1. 单位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
2. 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15600元;
3. 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09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5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元;
以上款项合计116860元,单位需在裁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支付完毕;董某其余仲裁请求被依法驳回。
至此,董某的工伤待遇维权成功,公司试图压低工资、缩减赔偿的抗辩理由未被仲裁委采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力保障。
四、律师办案警示
1. 未缴纳工伤保险,全部赔偿由单位兜底
很多中小企业不给一线工人缴纳工伤保险,发生工伤后就想用低工资标准、短休养期限压榨赔偿。只要工伤认定、伤残鉴定结论生效,单位就必须全额承担所有工伤待遇,无权自行降低赔付标准。
2. 工资流水是最关键的证据
入职后一定要留存工资转账记录、考勤记录、工作群聊天记录,发生工伤后,单位自制的工资表往往不被仲裁认可,银行实际发放流水才是核算工资基数的核心依据。
3. 停工留薪期以医嘱为准,提前上班不代表放弃待遇
很多工人怕丢工作,工伤后提前返岗,单位就以此为由拒付停工留薪期工资。法律上,提前返岗是劳动者的自主选择,只要医嘱载明休养期限,就有权主张对应期间的工资待遇。
五、结语
船舶、工厂、工地等一线务工人员,工伤事故频发,不少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不懂法律,在赔偿阶段恶意抗辩、压低赔偿。遇到此类情况,切勿和单位私下妥协议价,委托专业工伤律师梳理证据、厘清争议点,通过仲裁、法律程序据理力争,才能拿到足额的法定工伤赔偿。
专业工伤维权,就选文赢律师团队,全程代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仲裁索赔,对抗企业无理抗辩,帮务工人员守住应得的赔偿款。
文赢(苏州)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