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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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入已达强制报废车辆发生车祸该由谁担责

发布者:王洋律师|时间:2022年06月15日|分类:交通事故 |267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本案的受害人是一位14岁的小姑娘小美,因为贪玩半夜座同学的电动车出来玩,结果被一醉驾的男子夏某某撞死。随即夏某某被抓,交警认定夏某某负全责,判了有期徒刑入狱。

小美的家里不是很富裕,她过世以后,母亲老美觉得天塌了一般。他们在困顿之际,找到了我们,经思考以后,我的指导老师跟我一起免费代理了这个案子。

但让人难受的是,因夏某某本人驾驶的汽车是蒋某抵账给袁某的,高某又从袁某处购买了该车,购买时肇事车因未年检属于已报废,且车牌也是套牌,夏某某本人在监狱服刑,疫情原因,监狱方面认为不具备开庭条件,导致夏某某的民事侵权赔偿迟迟无法起诉。

经过深思熟虑,最终将夏某某、高某、袁某、蒋某、以及小美就读的学校共同列为被告,经过诉讼,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夏某某酒后驾驶套牌报废车造成小美当场死亡,应当负本案的全部赔偿责任。袁某在将车辆转让给高某时,车辆已经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1条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事故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损害的,由转让人及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因此判决袁某与高某对本案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点评:明知酒后驾驶不可取,夏某某仍旧去酒驾,造成他人家破人亡,其为一错,买入报废车辆妄图逃避交警部门监管其为二错,皆不可取。袁某明知车辆已达到强制报废的标准仍旧将车辆转让其为大错特错,高某买入又转让同样有错,法院判决高某与袁某承担连带责任很合理。

本案在寻找法律依据时,考虑到案发是在2018年,当时《民法典》还未出台,《侵权责任法》行之有效,用当时行之有效的法律并没有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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